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城市房屋的所有權及他項權與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應當一致,不得分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四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所有權或他項權歸屬的合法憑證。權利人憑證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利。
第五條房屋權利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其權屬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核發本市市區、郊區、礦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房屋權屬證件。
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核發房屋權屬證件。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七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及他項權登記。
各項登記按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八條房屋權利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的房屋,由房屋法定繼承人或代管人申請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或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進行申請。
第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房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並核發房屋權屬證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新建的房屋(含商品房),單位或個人須在房屋竣工30日內辦理初始登記,並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竣工圖紙、總平面圖和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或個人合建的房屋,按雙方簽訂的協定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予以分別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集資建造的房屋,按批准的集資建房證明材料登記,向單位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向個人核發《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第十二條翻建、改建或擴建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在竣工30日內持原房權屬證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證件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房屋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房屋所在街道名稱、門牌號碼發生變動,及其他原因使房屋權屬證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房屋權利人或者持證人應在情況發生之日起9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件、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因下列行為轉移的,須在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移登記,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一)買賣或交換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約書;贈與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贈與公證書》等有效證件;
(二)繼承、分割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繼承文書、分割協定;
(三)調撥、徵購、合併、兼併、入股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契約書;
(四)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決或調解引起所有權轉移的房屋,須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本條所列款項,應依法繳有關稅費的,同時提交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房屋因拆遷、倒塌及其他原因滅失,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提交原房屋權屬證件、《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價格評估報告書、滅失處理報告或其他證明材料,並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權利人或國有房產的經營管理人設定房屋典權、押權等他項權利的,須會同他項權利人在設定行為發生之日起10日內,提交房屋權屬證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價格評估報告書、當事人簽訂的有效契約及有關證明材料,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的他項權利終止,應在終止之日起10日內辦理房屋他項權註銷登記;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在轉移行為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優惠條件購買、建造的房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檔案和權屬證件上載明產權比例等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權屬證件遺失或損毀的,應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房屋權利人或持證人限期在《石家莊日報》聲明作廢。在登報聲明60日內,無人主張房屋權利的,房屋權利人或持證人持報載的聲明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有人主張權利的,不予補發,但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通過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八條房屋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期申請登記,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登記,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限期登記。
第十九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按下列期限內辦結登記手續:
(一)初始登記為60日;
(二)變更、轉移、註銷登記為30日;
(三)他項權登記為20日。
第二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對轄區內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權屬登記不規範的、區域性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進行總登記或驗證、房屋權屬總登記或驗證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辦理登記和驗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判的外,暫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及他項權登記:
(一)在已發布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暫停辦理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一)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
(二)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三)證件不全,權屬不清的;
(四)單體房屋建築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
(五)房屋分割四界不清,房產主管部門不認定的;
(六)不符合房屋建築規範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無主房或依法應予沒收的房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式收歸國有。

第三章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由下列資料構成:
(一)確認房屋權屬的證明材料;
(二)房屋的測繪圖紙;
(三)房屋登記資料;
(四)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科學的房屋權屬資料管理和房屋測繪製度,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房屋所有權單位應建立、健全房屋權屬檔案管理制度,並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實施房屋繪製應遵循房屋管理和房產測量規範的要求,繪製符合規範的圖表,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為審查確認房屋權屬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七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所有權單位必須加強各類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實統計並根據房屋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和補充權屬登記檔案,保證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專門管理,永久保存,不得偽造、塗改。
第二十九條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因故滅失或損毀,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資料補制,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房屋權屬檔案按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權屬證件,並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假情況或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
(二)塗改、偽造房屋權屬證件的;
(三)應繳回房屋權屬證件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而在30日內不繳回的;
(四)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後,應繳回權屬證件而在30日內不繳回的;
(五)房屋滅失一年以上,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上述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房屋權利人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1元的逾期登記費,並責令限期登記。
第三十三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暫扣或者吊銷房屋權屬證件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塗改、偽造、銷毀房屋權屬檔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並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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