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3〕15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 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藁城市、鹿泉市、欒城縣、正定縣和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0日
內容
石家莊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以下簡稱征地)是指為了實施石家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石家莊市城市規劃,依照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補償後,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石家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確定的石家莊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實施征地適用本辦法。中心城區範圍包括市內五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欒城縣、正定縣部分區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征地的集中統一管理工作,依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審定年度土地徵收計畫,下達征地任務。
第五條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地工作的實施。負責申報年度征地計畫,組織征地報批材料,落實批後補償安置,騰清被征的土地。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中心城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編制呈報年度征地計畫,審核征地材料,組卷報批,對縣(市)、區政府征地工作業務指導。
第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市內五區征地補償費用及相關稅費的籌措、撥付,監督征地費用的使用。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的測算,並出具社保審核意見。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林業、農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征地程式
第十條 縣(市)、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項目情況,於每年10月底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征地計畫。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縣(市)、區政府提出的征地計畫申請,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城市建設需要,編制征地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根據征地計畫,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土地徵收方案,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一併編制轉用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呈報國務院審批。縣(市)、區政府按土地徵收方案開展征地工作。
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由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土地徵收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和區政府提供的征地報卷材料,分批次編制征地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土地徵收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區政府應在60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一)張貼《征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村及有關農戶征地用途、地塊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
(二)開展地籍調查與勘測定界;
(三)土地調查結果確認;
(四)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現場評估及評審;
(五)其他有關工作。
區政府完成以上工作並組織征地材料後報市國土資源局。
縣(市)、開發區管委會60日內完成組卷報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五條《征地告知書》發布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依法申請聽證的,縣(市)、區政府應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並製作《聽證會紀要》。
第十六條征地實施方案報批前,各部門應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局共同審核確定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費和風險基金。社會保障費和風險基金到賬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審核意見。
(二)市財政局負責支付耕地開墾費、社保費,落實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用。
(三)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市、縣(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保等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核並出具相關檔案;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政府儲備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出具征地紅線圖及規劃用途。
第四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征地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市人民政府製作《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區政府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並留存影像資料。
《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權利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補償費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辦法;
(六)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土地補償費按照石家莊市土地徵收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計算。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評估單位按照《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進行評估,市財政評審中心對評估結果進行評審並最終確定補償金額。
因徵收土地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區政府所需征地補償費由市財政局30日內撥付至區財政。縣(市)、開發區管委會所需征地補償費由本轄區財政負責撥付。
第二十條縣(市)、區政府將土地補償費統一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
第二十一條自《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搶種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樹、林木及搭建的建(構)築物、各類附屬設施和鋪設的管線等,均不予補償。
第五章征地保障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可以成立征地事務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內五區範圍內經營性政府儲備地公開出讓後,市財政局扣除成本和計提的各項基金後政府純收益的40%返還各區政府。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政府儲備地的征地工作經費在區政府返還收益中列支;劃撥用地項目的征地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3000元/畝的標準撥付區政府。
第二十五條市內五區範圍內涉及征地的,市國土資源局按照規定標準收取征地管理費。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以有償出讓方式供地的,征地管理費列入征地成本,供地後由市財政局撥付市國土資源局。
第二十六條建立征地保障激勵機制。市財政局撥付征地補償費60日內,區政府應當辦結相關徵收補償、騰清土地等工作。各轄區政府按時限完成的,市財政局向區財政預撥一定比例政府返還收益;未按時限完成的,市財政局收回補償資金,並由區財政墊付征地補償費,同時相應扣減一定比例政府返還收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征地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影響征地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造成安置補償費用未能及時足額發放被徵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地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阻撓征地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6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