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是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工作者和民間文藝愛好者自願結合的民眾團體,屬非營利社會組織。
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會堅持“二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團結全市民間文藝工作者為繁榮石家莊市的文藝事業和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協會以團體會員名義參加石家莊市文學藝術聯合會。並接受市文聯的領導;以團體的資格加入省民間文藝家協會並接受其指導;接受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機構設定
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副主席名單
主席馬榮川
副主席(以姓氏筆畫為序)馮新廣 付鋒明 石超峰李英然任吉增宋盼崗韓麗娟蔡玉霞樊更喜薛茫茫
秘書長任吉增(兼)
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名單[23人 排名不分先後]
馬榮川蔡玉霞馮新廣李英然樊更喜宋盼崗韓麗娟石超峰付鋒明薛茫茫任吉增劉凱民張剛路秘君風王二路東明堂毛愛國國玉良孫曉青陳溢洪趙斌武社廷趙長青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石家莊市民協)。 第二條本團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市民間文藝家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二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廣泛團結全市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石家莊市民間文藝事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石家莊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是石家莊市文學藝術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並接受其領導;以團體資格加入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接受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石家莊市文聯(石家莊市槐北路15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省市各項地方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第七條 石家莊市民協對會員和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八條 本會以最廣泛的團結全市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和推動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規劃、組織和指導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研究和傳播,發展民間文藝理論,繁榮民間文藝事業。 第九條 本會積極培養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開展,並以多種形式加強與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聯繫,促進民間文藝的普及與提高。 第十條 本會認真組織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省文藝振興獎、市文藝繁榮獎的申報工作,對成績優異的民間文藝家和重要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 本會積極促進並加強與其他省市民間文藝家、民間文藝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貢獻力量。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縣(市)的民間文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具有石家莊戶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贊成擁護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和所在縣(市)民協推薦,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服從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深入生活、創作理論研究及社會活動;(四)執行終身會費制,新老會員一次性交清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兩年不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種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經主席團委員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委員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主席團委員會)。主席團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常務理事會閉會其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主席團委員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主席團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委員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 、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一)國家經費;(二)會費;(三)社會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執行《民間非贏利性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工作人員均為兼職,均屬義務勞動。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從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