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曲藝家和曲藝工作者、曲藝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人民團體。隸屬石家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黨和政府聯繫曲藝家的橋樑和紐帶。
石家莊市曲協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倡導曲藝家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曲藝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而努力奮鬥。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按自身特點開展活動。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市文聯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石家莊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簡稱“市曲協”;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為“SHIJIAZHUANG QUYI ARTIST ASSOCATION”縮寫為“SQYAA”。
第二條 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曲藝家和曲藝工作者、曲藝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人民團體。隸屬石家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黨和政府聯繫曲藝家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石家莊市曲協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倡導曲藝家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曲藝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而努力奮鬥。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按自身特點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市文聯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石家莊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石家莊市曲協的住所為:石家莊電視台。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石家莊市曲藝家協會的業務範圍:(一)開展調研,為政府的有關決策提供依據。(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三)組織開展專業理論、專業技術和業務的研究、培訓交流及諮詢,為會員全面提供信息,引進、借鑑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四)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行業內部考評和監督機制,對違反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的進行處理。(五)組織會員出外考察,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六)承辦政府及行業委託的有關業務、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凡屬於石家莊市的曲藝工作愛好者,曲藝工作者,年滿十八周歲。(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在從事曲藝創作、表演、理論研究、藝術教育、編輯出版和組織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影響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本人業績材料,經會員一人介紹;(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三)由外地調入本市的會員,按其原在地區協會與會同級的,以會員證為據,可轉為本會會員。本市的全國會員,河北分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分配的本會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人民民眾對曲藝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度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一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中產生比較精幹的常務理事會,以在其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黨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不能繼續兼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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