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石台縣林業局主要職責是:根據縣委《關於印發〈石台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石發[2002]11號)和縣編委《關於印發<關於石台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說明>的通知(石編[2002]18號)檔案精神,設定石台縣林業局。石台縣林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政府關於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定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林業重點工程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實施 " 十五 " 林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義務植樹和城鄉(鎮)綠化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四)負責對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監督檢查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的執行;負責管理和監督全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徵用、占用林地進行初審申報和林地、林權證的登記、變更、審核和發放工作;負責全縣木竹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木材(含竹材)行業管理,監督和管理全縣木材經營加工單位。
(五)負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和林業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制止亂砍濫伐和亂捕濫獵,組織查處毀林、非法侵占林地案件,協助調處山林權屬爭議和糾紛;負責本縣林政、森林公安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各項林業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工作。
(七)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獵槍彈具和狩獵管理。
(八)負責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的培育和開發利用;管理和指導森林分類經營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研和林業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外資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指導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鄉村林場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林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及科技人員的巨觀管理;指導林業宣傳動員和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承辦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 5 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擬定機關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關係,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職工學習、文電處理、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林業行業有關的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職業教育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職稱申報和林業宣傳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二)計畫財務審計股
制訂全縣林業發展規劃、計畫;貫徹執行林業計畫、統計的法規、制度和指標體系以及林業工程建設的規範、標準和經濟定額;負責林業建設項目計畫的審核申報;管理各項林業基金、各項財政撥款、周轉金和其他資金以及林業財務;指導鄉、鎮林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和措施;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和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三)資源林政法制股(與縣野生動物保護站合署)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林業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清查,負責資源統計和消長動態監測工作;審核和監督鄉、鎮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制度,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木材運輸工作;負責全縣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林地、林權和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申報工作及山林權屬糾紛調解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工作,歸口管理林業法制工作,負責局及直屬單位的法律事務工作。
(四)造林綠化股(與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組織協調和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實施國家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國土綠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國土綠化規劃實施中縣、鄉或部門間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木種苗生產、造林、營林以及國有林場等規劃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林業重點項目建設規劃;指導各類商品林的培育與開發利用;指導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承辦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林業產業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林業產業政策,指導直屬林業企業和國有林場的改革和經營管理;指導並督促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勞動競賽;協調林業企業與有關部門之間出現的重大問題;引進利用外資和先進科學技術。
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級)按規定設定
主要職責: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珍稀野生植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