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專利的含義
香港新《專利條例》於1997年5月28日獲立法局通過並於6月27日實施。新《條例》規定,香港將建立由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組成的獨立專利制度。設立短期專利的目的是保護只具有短期商業價值的發明並使申請人能儘快獲得專利權。短期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署註冊處直接受理。對短期專利,註冊處不進行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合格即授予專利權。但申請人在提交短期專利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一份由規定檢索機構對此專利所做的檢索報告。短期專利的有效期為4年,可續展4年,從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
如何申請短期專利
中國香港短期專利的批予,以其中一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或其中一個指定專利當局所製備的查檢報告為基礎。如擬在中國香港申請短期專利,便須提交批予請求,並輔以所需的檔案和資料以作支持。
一、短期專利申請:何時提交申請
一般而言,在中國香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並無時限。但如果擬聲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則須在提交最先申請後12個月內,在中國香港提出短期專利申請。如果發明已予披露,而聲稱該項披露不會損害的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109條),便須在發明披露後6個月內,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二、短期專利申請:檔案和資料
必須提交下述檔案/資料:
以專利表格第P6號提交批予請求一份說明書(《專利條例》第113(1)(b)條和《專利(一般)規則》第58(2)、59、60及64條);撮錄的中文和英文本(《專利(一般)規則》第61條);發明的中、英文名稱;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發明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查檢報告(見下文);如並非發明人,請以專利表格第P6A號提交一項陳述,表明有權享有短期專利;如聲稱具有優先權,請提交優先權陳述書和有關的優先權檔案(《專利(一般)規則》第69條);如擬就不具損害性的披露提出權利要求,請提交有關的陳述和支持該項權利要求的書面證據(《專利(一般)規則》第58和70條);在中國香港供送達檔案的地址;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檔案的譯本。如委任代理人,則代理人必須提供在中國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
三、短期專利申請:提交費和公告費
提交費(港幣755元)和公告費(港幣68元)須在最早提交申請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四、短期專利申請:提交日期
在短期專利申請述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說明有關發明後,知識產權署即會就短期專利申請,設定提交日期。
短期專利——相當於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一個實用新型申請,然後在申請日以後的12個月(申請優先權期限)內,以中國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再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出短期專利申請。提交短期專利申請前必須就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向中國專利局提出新穎性檢索(或稱查檢)請求,取得檢索報告(查檢報告)後才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發明人或創作人可用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和香港短期專利,分別在中港兩地保護其發明或創作的產品。
香港短期專利申請不依賴於中國的發明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所以一項發明或創作只要求在香港得到專利保護時,毋須先向中國提出一個同樣的申請,只要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一個短期專利申請就可以了,但仍要先委託中國專利局進行檢索,取得檢索報告後,再提交申請。
指定中國的實用新型國際(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後6個月內,申請人可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短期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