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專利含義
香港新《專利條例》於1997年5月28日獲立法局通過並於6月27日實施。新《條例》規定,香港將建立由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組成的獨立專利制度。
標準專利是指由指定專利局審查、授權後在香港獲得註冊並授予的專利。被指定的專利局有中國專利局、英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取得標準專利有兩個步驟,首先申請人應將其發明向指定專利局提出申請,在申請被指定專利局公開後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註冊處申請記錄。註冊處經形式審查後予以記錄並公布。然後申請應選擇一個在後的日期——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或記錄申請被公開後的6個月內,向知識產權署申請註冊和授權。註冊處經形式審查後準予註冊並授予香港標準專利予以公布。標準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自在指定專利局申請之日起算。
如何申請標準專利
在中國香港,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下述三個專利局(稱為「指定專利當局」)所批予的專利註冊為基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聯合王國專利局在中國香港申請標準專利的程式分為兩個階段,申請人須提交下述兩項請求∶
指定專利申請的記錄請求,指定專利申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指定聯合王國)或聯合王國專利局發表的專利申請(第一階段);
以及就已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指定聯合王國)或聯合王國專利局批予的專利,在香港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
標準專利申請階段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
提交費和公告費
提交費(港幣380元)和公告費(港幣68元)須在最早提交記錄請求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標準專利申請第一階段:提交日期
在記錄請求載有識別申請人身分的資料、提述指定專利申請、列明指定專利申請編號、發表編號和發表日期後,香港知識產權署即會就記錄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
標準專利申請第二階段:何時提交申請
申請人必須最遲在中國香港發表記錄請求或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在中國香港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檔案和資料
必須提交下述檔案/資料∶以專利表格第P5號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已發表的指定專利說明書副本(需確認該說明書副本是有關指定專利當局所發出或備存檔案的真實副本);發明的中、英文名稱;如果不是在有關的標準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人士,便須提交一項解釋有權申請的陳述,以及證明有權申請的支持檔案(例如轉讓檔案的副本);在中國香港供送達檔案的地址;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檔案的譯本。
如委任代理人,則代理人必須提供在中國香港的居住地址或進行業務活動的地址。
提交費和公告費
提交費(港幣380元)和公告費(港幣68元)須在最早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的任何部分後1個月內予以繳付。
標準專利——相當於大陸的發明專利
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一個發明專利申請,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在該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也稱公開或發表)後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標準專利的記錄請求(第一階段申請)。
在中國專利局批准該申請為發明專利後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標準專利的註冊與批予請求(第二階段申請),經形式審查後批予標準專利。
由上可知香港標準專利是以中國發明專利為基礎,香港標準專利的申請和註冊必須依賴於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和批准。兩個專利批准後,該項發明在中港兩地分別以發明專利和標準專利來保護。
提交國際(PCT)發明專利申請並指定中國的申請人,可在進入中國的國家階段,即中國專利局發出的國家申請號通知的發文日後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標準專利的記錄請求。在該國際發明專利申請在中國批准後的6個月內,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標準專利的註冊與批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