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功

語出:《新唐書·百官志一》:“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

短功
拼音:
解釋:1.舊曆十月至正月,白天較短,每日工時亦短,故謂工匠於十月至正月作工為"短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