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真菌類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絲狀真菌的子實體或菌絲體生產的產品。真菌類保健食品必須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無毒無害,生產用菌種的生物學、遺傳學、功效學特性明確和穩定。
第三條 除長期襲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實體及其菌絲體外,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鑑定單位進行確定,確定的菌種鑑定單位的名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
真菌類保健食品的菌種鑑定工作應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鑑定單位進行。
第五條 申請真菌類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註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產品配方及配方依據中應包括確定的菌種屬名、種名及菌株號。菌種的屬名、種名應有對應的拉丁學名。
(二)菌種的培養條件(培養基、培養溫度等)。
(三)菌種來源及國內外安全食用資料。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菌種鑑定報告。
(五)菌種的安全性評價資料(包括毒力試驗)。菌種及其代謝產物必須無毒無害,不得在生產用培養基內加入有毒有害物質和致敏性物質。有可能產生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質的菌種還應包括有關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質的檢測報告。
(六)菌種的保藏方法、復壯方法及傳代次數,防止菌種變異方法。
(七)對經過馴化、誘變的菌種,應提供馴化、誘變的方法及馴化劑、誘變劑等資料。
(八)生產的技術規範和技術保證。
(九)生產條件符合《保健食品生產良好規範》的證明檔案。
(十)申請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之外的真菌菌種研製、開發和生產保健食品,還應提供菌種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報告、相關文獻資料和菌種及其代謝產物不產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資料。
第六條 申請人購買經過發酵或培養後的菌粉生產保健食品的,生產加工工藝只是混合、灌裝過程,本規定第五條的資料也可由菌種原料供應商提供複印件(加蓋原料供應商公章),並提供購銷憑證。
第七條 樣品試製單位應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管理生產菌種,建立菌種檔案資料,內容包括菌種的來源、歷史、篩選、檢定、保存方法、數量、開啟使用等完整的記錄。
第八條 試製真菌類保健食品的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GMP)要求,並建立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保證體系。
(二)必須具備中試生產規模,即每日至少可生產500L的能力,並以中試產品報批。
(三)必須有專門的廠房或車間,有專用的生產設備和設施。必須配備真菌實驗室,菌種必須有專人管理,應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微生物專業的技術人員負責。制定相應的詳細技術規範和技術保證。
第九條 生產用菌種及生產工藝不得變更。
第十條 凡是利用真菌菌絲體發酵生產的保健食品,如菌絲體容易獲得子實體,可冠以其子實體加菌絲體命名;否則應以實際種名加菌絲體命名其產品(包括原料名稱),不得冠以其子實體的名稱。
第十一條 所用真菌菌種在其發酵過程中,除培養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動植物及其它物質。
第十二條 經過基因修飾的菌種不得用於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
釀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產朊假絲酵母Candida utilis
乳酸克魯維酵母 Kluyveromyces lactis
卡氏酵母Saccharomyces carlsbergensis
蝙蝠蛾擬青黴Paecilomyces hepiali Chen et Dai, sp. Nov
蝙蝠蛾被毛孢Hirsutella hepiali Chen et Shen
靈芝Ganoderma lucidum
紫芝Ganoderma sinensis
松杉靈芝Ganoderma tsugae
紅麴黴 Monacus anka
紫紅麴黴Monacus purpure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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