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3年12月20日,《省政府系統召開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廣東省政府官方網站公布。《辦法》明確要求,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總量控制,每年不超過24個,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個。其中特彆強調,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內容
省長一律不出席“部門會議”
《辦法》指出,全省性會議是指以省政府名義或以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下稱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務院有關會議、檔案確定需省政府召開的會議;研究貫徹重大政策、重要改革發展措施和重點工作安排的會議;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的特殊表彰會;省委常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省政府召開的其他重要會議等4類。而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則包括各部門總結、布置年度總體工作,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會議、檔案精神的會議。
《辦法》對參加會議的人員和人數作了明確規定,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省長出席並講話,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特別重要的請省長出席並講話,分管副省長主持會議。省長一律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分管副省長原則上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人數不超過300人,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200人;嚴格控制電視電話會議和視頻會議參會範圍。
同一部門若干會議應合併
“不是在開會,就是在去開會的路上”的情況將會得到很大改善。《辦法》對開會的數量進行了嚴格限制。《辦法》提出,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實行總量控制,每年不超過24個;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各部門每年不超過1個。省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進行部署。同一部門召開的若干會議或雖不同部門但內容相關聯的會議,應予合併或套開;凡可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
如情況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災救災、重大群體性事件等重大緊急事項或重要經濟工作安排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會議方案報省府辦公廳,按程式由分管副省長、常務副省長、省長審批。
全省性會議會期不超過2天
冗長的會期將得到縮減。《辦法》提出,全省性會議原則上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除需集中分析研討、現場會外,一般不召開集中見面會。2014年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實現1/3以上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並將這比例逐年提升至50%。
《辦法》同時提出,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會期不超過2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不超過1天。在全省性會議上省長講話不超過1小時,副省長講話不超過半個小時;大會發言人數不超過5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10分鐘。電視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一般不超過1個半小時。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不安排以部門名義進行的表彰、頒獎活動。
會場期間一律不安排宴請
借開會之機發放、享受隱性福利的做法被禁止。《辦法》規定,會議地點優先考慮價格低於會議費用綜合定額的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和會議室,或到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會場一律不製作會議背景板,主席台、發言席和會場不擺放鮮花。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會議期間,一律不安排宴請,不得組織與會人員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會議經費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原則上採用電視電話形式
《辦法》規定,省長一律不出席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只安排本系統或相關係統負責同志參會,不得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參會。
在審批方面,《辦法》明確,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省長、省長審批或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並報省府辦公廳備案。
《辦法》強調,各部門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需在會議召開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府辦公廳備案。報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參會範圍及人數、會期。或到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