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激勵普通高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7〕4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省政府獎學金由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省政府獎學金的名額根據高校本專科學生人數的一定比例分配,並統籌考慮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等因素,對以農林水地礦油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編輯本段第二章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條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編輯本段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確定的當年省政府獎學金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屬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第七條每年8月20日前,省財政廳將省屬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省教育廳,將市屬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市財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廳、市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省政府獎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所屬高校。
編輯本段第四章評審
第八條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省政府獎學金獎勵對象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省政府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省政府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20日前,省屬高校將省政府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見附表)報省教育廳,市屬高校報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匯總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於每年11月20日前批覆並公告。
編輯本段第五章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省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省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省政府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各市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省政府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專科學生執行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05〕40號)同時廢止。
附表:普通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學生名單審批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