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07〕166號)有關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雲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各校,請遵照執行。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02〕115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07〕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省政府獎學金由省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省政府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屬於同一類型、不同層次的獎學金。

省政府獎學金的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類學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生人數等因素綜合平衡後確定。在分配省政府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學校、以民族、師範、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學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高校省政府獎學金全省每年獎勵名額為1000名,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條 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六條每年8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省政府獎學金名額指標及預算下達各高校。

第四章 評審

第七條 省政府獎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評審。

第八條獲得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省政府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省政府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 省政府獎學金申請與初審工作由學校組織實施,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條 省政府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表),由學校實行等額評審。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學生申請進行初審後,提出本校當年省政府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15日前,學校將評審結果統一報省教育廳審批。省教育廳於10月31日前批覆。

第五章 獎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學校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省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省級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學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省政府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省政府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三條 各州(市)教育局和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省政府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州(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02〕)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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