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加拿大阿爾伯塔省政府關於教育國際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加拿大阿爾伯達省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加拿大阿爾伯達省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加拿大阿爾伯達省教育部(以下統稱雙方):
認識到雙方希望加強在教育領域的國際合作;
認識到中國和加拿大阿爾伯達省業已建立的牢固的經濟關係;
認識到文化多元化教育和語言多元化教育是兩國人民加深理解和加強團結的最佳方式;
認識到文化多元化教育和語言多元化教育不僅可以保持文化的特性,還可以豐富一個民族的文化;
認識到對於英語語言的掌握意味著在全球經濟競爭中占據優勢;
認識到學習漢語和中國文化對加強雙方教育、文化和經濟合作的重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中方”)與加拿大阿爾伯達省教育部(以下簡稱“阿爾伯達省”)同意簽署本諒解備忘錄,為雙方實施在教育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框架。
合作目標
第一條 雙方同意通過增進中國與阿爾伯達省人民對彼此語言及文化的了解,密切交流關係。
雙方通過支持中國和阿爾伯達省的教育交流,特別是向對方提供留學獎學金、語言教學助理和語言特別顧問交換的形式,鼓勵在教育領域的合作。
雙方積極鼓勵通過教師、研究人員、教授和管理人員開展聯合研究、建立合作關係,發展中國學校與教育機構和阿爾伯達省學校與教育機構間的合作關係。
雙方在本備忘錄及其附屬檔案中所承諾的義務視雙方每年國際合作預算而定。
學生交流
 第二條 根據本備忘錄,雙方同意通力合作,鼓勵項目參與者在學習、進修或僱傭期結束後返回派遣國。
中國研究
第三條 雙方同意努力支持並促進阿爾伯達省的大學開展中國語言與文化研究以及中國大學開展加拿大研究。
中方通過派遣一名專家赴當地工作一年以及提供相關學習資料,以支持在阿爾伯達省的一所大學建立一個中國研究中心。
雙方將創造條件促進這些研究中心之間建立持久的合作與交流。
語言教學助理
  第四條雙方同意促進中國和阿爾伯達省語言教學助理的交換,原則如下:
中方每年接受一定數量的語言教學助理,協助中方教師和教授在中學及高校教授英語或法語語言與加拿大文化。
阿爾伯達省每年接受中方一定數量的語言教學助理,協助阿爾伯達省教師和教授在該省中學及高校教授中國語言與文化。
有關語言教學助理交流活動的實施條款見附屬檔案一。
漢語教學特別顧問
第五條中方同意,由中國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
向阿爾伯達省派遣一名中國語言與文化特別顧問,任期為兩年;
負擔特別顧問往返加拿大的旅費和搬遷費;
如特別顧問到加拿大其他省任教或開會,或到其它國家參加國際會議,中方負擔特別顧問的旅費和生活費。
阿爾伯達省同意:
協助特別顧問辦理入、離加拿大國境的手續及其在阿爾伯達省任教期間的相關手續;
為特別顧問提供一個辦公室和支持性服務;
支付特別顧問的生活費用;
參照阿爾伯達省修訂過的有關生活、差旅津貼的規定對特別顧問因工作需要在省內的出差的一切費用進行補貼。
有關條款見附屬檔案二。
國際英語學習項目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中方的學校設立國際英語學習項目。
國際英語學習項目,在所適用的人員、學生、專業以及學校運作方面,應符合中國政府的有關法規和阿爾伯達省教育部有關政策。
推廣機制
 第七條為使本備忘錄提供的信息和項目達到最佳使用效果,雙方認識到推廣以上信息的重要性。為此,雙方確保在中國和阿爾伯達省可能受益的人群中廣泛宣傳這些信息和項目,以遴選出最佳候選人。
合作與協調
 第八條雙方將就執行上述備忘錄項目事宜舉行會晤,確定重點項目,並探索教育領域合作的新途徑,例如:
交換教師和獎學金生;
加強高中後教育體系信息交流,推動高中後文憑的相互承認以促進學歷學位互認的有關方法;
建立與中國學生的定期會晤機制,以加強信息交流、制定適當措施,改善服務質量。
為此,雙方同意在本備忘錄有效期內互換代表團,費用由派出方負擔。
爭議解決及修訂
 第九條如在執行本備忘錄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將通過協商解決。但此類爭議不影響正在執行本備忘錄活動的任何人員的待遇。
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確認對雙方已經同意的協定內容或條款的更改。換文中需指明具體更改事項的生效時間。
最後條款
 第十條本備忘錄的附屬檔案為正文的組成部分。
本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任何一方如需終止本備忘錄,應在學年結束至少前六(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雙方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確保因為本備忘錄而受益的人員所享受的經濟資助在雙方既定的契約期內不受影響。
本備忘錄於2004年月日在__________以中、英文簽定,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加拿大阿爾伯達省教育部
代表 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加拿大阿爾伯達省
副部長 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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