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此時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

條件

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其它

不需判處處罰的情形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是指雖然不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和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適用 “不需要判處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犯罪事實方面的情況。包括犯罪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

2.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包括性格、年齡和境遇、個人的惡性、改造的難易、身體對刑罰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訴對犯罪嫌疑人的職業、工作單位和家庭可能帶來的影響等。

3.犯罪後的情況。包括作案後是否有逃跑、隱匿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有無悔改表現、是否積極賠償損失等。

4.被害人處分權的行使狀況。即被害人是否願意接受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調解協定,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

5.是否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影響是否惡劣,人民民眾反應是否強烈。

免除處罰的情形

“依照刑法免除刑罰”,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7.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3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0.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使用標準

故意犯罪案件

(一)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

(二)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情節;

(三)刑法或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具體危害後果為必要構成條件的,在人身危害後果方面,其數量或危害程度上未明顯超出規定的起刑點,在財產利益性危害後果方面,其數額上未明顯超出規定的起刑點,即犯罪後果不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四)未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影響不大,人民民眾反應不強烈。

(五)根據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和動機判斷人身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

(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七)犯罪後有積極悔改表現,主動減輕犯罪危害後果,被害人自願同意不予追究,經查證屬實。

過失犯罪案件

(一)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定並履行賠償義務,被害人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經查證屬實的。

其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相對不起訴: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有脫逃行為或者系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從犯已被提起公訴或者已被判處刑罰的;

(四)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併起訴、審理更為適宜的;

(五)犯罪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證據,逃避或者對抗偵查的;

(六)因犯罪行為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有嚴重政治影響的;

(七)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常見案件的具體適用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

對於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後,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化學品而自用,構成犯罪,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行為人非法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如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以作相對不訴。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

對未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和國家利益,危害面不大,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教育後有悔改表現,並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

(一)故意輕傷害案: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定並履行賠償義務,被害人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二)拐賣婦女兒童案:

對那些迫於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

收買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的,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經查證屬實,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對收買人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輕微刑事案件參照以上故意輕傷害案的適用標準。

侵犯財產案

(一)盜竊案: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搶奪案

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的犯罪案: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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