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輕微犯罪不起訴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 3.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 4.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規定,符合原《不起訴標準》中相對不起訴的質量標準部分,同時具有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依法決定不起訴: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
2.因親友、鄰里及同學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協定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
3.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
4.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
5.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於一般參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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