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區人保局

機構職能(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九)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和醫療救助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擬訂全區社會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定點單位管理和結算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區城鄉的就業和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全區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國(境)外人員就業管理措施。
(五)負責全區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推進企業博士後工作,健全博士後工作站管理辦法;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全區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綜合管理來本區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全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體系建設,做好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安置政策的宣傳和安置計畫的落實;負責年度軍轉安置任務;負責轉業軍官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全區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區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錄用、任免、辭職、辭退、培訓、考核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辦法;承辦區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事項;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及人員聘用等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
(十一)負責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相關統計信息。
(十四)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工作;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等;負責本系統法制宣傳、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直屬單位、相關學會、協會開展工作;負責管理局直屬企事業單位。
(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綜合協調全局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文電、會務、文秘、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後勤、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以及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辦理有關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委員提案;協調有關部門處理相關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牽頭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工作以及相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局除工傷保險外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彙編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工作規則;負責許可證、批准檔案及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組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協調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實施調度和項目管理;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編制本部門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本局的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局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估;負責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對各項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實施監督,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社會保險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和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三)就業促進與市場管理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區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區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區就業的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對全區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和職工跨地區調配工作;承擔區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境外人員在本區就業許可審核;負責職業介紹機構審批。
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全區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措施。
(四)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完善全區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區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全區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企業年金政策;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參與制定征地報批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
(五)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擬訂全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標準和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管理及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
貫徹落實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政策規定;做好全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報審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做好全區工傷職工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貫徹執行工傷職工定期傷殘待遇的調整。
(六)人才開發科
負責全區人力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預測和規劃工作;負責擬訂全區人力資源開發政策;參與擬訂全區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和計畫;負責全區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指導全區社會培訓機構開展緊缺人才培訓;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人才教育培訓工作;具體負責全區人才開發重大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開發社會化推進工作;負責全區人事年報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承辦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的項目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的申報辦理;建立和完善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體系,負責指導全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有關經費資助工作,會同有關方面開展留學回國人員表彰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職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參與全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工作;指導推行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區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管理服務工作,建設和管理高級專家信息庫,完善和加強專家聯繫服務制度;負責全區高級專家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區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等政策;負責全區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區高技能人才培養示範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組織實施全區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技能國家標準;擬訂全區職業技能鑑定政策措施;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定級、考核和晉升工作以及專業證書班培訓工作。
(八)公務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負責公務員的錄用、任免、調任、轉任、辭職、辭退等工作;管理公務員登記工作;負責股級及以下公務員職數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股級及以下公務員競爭上崗工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任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畫;承辦區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事項;承擔國家、省、市特殊人才選派和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安排等工作。負責全區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公務員的獎勵工作;擬訂全區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公務員紀律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區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用工管理工作;負責區屬國有企業的用工管理。
貫徹執行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法規、政策;擬訂全區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政策規定,貫徹執行上級下達本區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區轉業軍官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區轉業軍官教育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全區轉業軍官社會保障和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學、戶口遷移管理等工作;落實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配套政策,做好全區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協調全區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幹部的信訪及相關事項;承擔區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統計工作;指導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貫徹落實蘇州市企業最低工資指導線、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等政策;擬訂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外公益性崗位用工人員及區屬國有企業職工工資福利標準。
(十)勞動關係監察與仲裁科
擬訂全區勞動關係與監察工作體系的綜合規劃;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勞動關係政策和年度工作計畫;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區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組織處理勞動保障突發事件;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時依法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及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管理和業務培訓規劃;擬訂全區勞動契約備案制度和勞動契約簽訂規範;擬訂全區集體契約審查、企業經濟性裁員、勞務派遣等管理辦法,並指導用人單位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負責擬訂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操作規範,承擔特殊工時制度審批;負責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區勞動保障誠信建設和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工作;牽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協調全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維權工作;負責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培訓,指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工作,編制勞動保障監察年度報告。
統籌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式、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實體機構和基層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調解仲裁統計分析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區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農民工工作宣傳報導和優秀農民工的表彰獎勵;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全區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承擔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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