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先後任澧縣報社記者;澧縣縣委辦幹部;1985年5月,任澧縣縣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85年12月,任澧縣車溪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86年10月,共青團澧縣縣委書記;
1989年7月,任澧縣縣委社教辦副主任;
1990年3月,任澧縣政府辦副主任;
1993年2月,任兼縣政府辦工委書記、縣外經辦主任;
1993年8月,任澧縣大堰壋區委書記;
1994年12月,任津市市政府副市長,
1994年12月,任津市市政府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正縣級,1995年5月援藏任西藏隆子縣委書記);
1998年5月,任武陵區委副書記;
1998年10月,任桃源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縣長;
1999年3月,當選縣長;
2000年9月,任常德市計委副主任、工委副書記;
2001年1月,任常德市計委副主任、工委書記;
2001年8月,任常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2年4月,任常德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2月,任常德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9月,任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副市長提名人選;
2011年11月,任常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9日,湖南省紀委宣布:常德市委常委、副市長盧武福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4日,湖南省紀委網站訊息,經查,盧武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盧武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盧武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8月8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常德市委原常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盧武福(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1月13日,中共常德市委原常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盧武福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常德市委原常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盧武福、苗旭華(系盧武福之妻)受賄和盧武福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一審宣判。盧武福獲刑8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武福利用其擔任常德市委副秘書長、常德市財政局局長、常德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在市政工程建設、財政資金撥付、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苗旭華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67萬餘元,其中盧武福、苗旭華共同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9.04萬元。法院另查明,盧武福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收入,差額折合人民幣831萬餘元,盧武福對該部分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盧武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苗旭華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對已追繳的被告人盧武福、苗旭華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948萬餘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盧武福沒有退繳的犯罪所得250萬餘元予以繼續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