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書敏

盧書敏

盧書敏是原洛陽市新安縣玉聯通用燃料有限公司(下稱通用公司)董事長,公司成立於1993年,經營石油製品。2001年,盧書敏的兒子盧占峰接任其職務,公司更名為新安縣華峰中油銷售有限公司(下稱華峰公司)。

基本信息

簡介

盧書敏 盧書敏

新安縣人盧書敏曾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長,9年前(2001年),他催要百萬元貨款不成,便起訴當地一家政府投資企業,然而,案子剛開庭,他就莫名其妙地因涉嫌偷稅、詐欺被逮捕,被指企圖通過法院判決達到詐欺巨額貨款的目的。

2002年5月,他以犯偷稅罪、詐欺罪被判刑6年。

盧書敏不停申訴,2010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判決,認定盧無罪。

“被判刑”經歷

1996年至1999年間,洛陽市新鴻陶瓷有限公司、洛陽市衛生陶瓷廠委派業務員任某到通用公司購油。在購油過程中,洛陽市衛生陶瓷廠有時候賒賬,業務員任某為通用公司出具欠條共8張,金額130多萬元。

2001年,盧書敏和兒子找到陶瓷廠討要油款,陶瓷廠則說所有的油款已經付清,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2001年9月,已經更名為華峰公司的原通用公司決定起訴洛陽市衛生陶瓷廠、洛陽市新鴻陶瓷有限公司,要求其付所欠貨款1392085.60元,並委託盧書敏為代理人。此案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並開庭審理,法院依法查封洛陽市衛生陶瓷廠,進行訴訟保全。

2001年12月7日,也就是法院開庭審理的第8天,盧書敏突然被新安縣公安局以涉嫌偷稅刑事拘留,不久以涉嫌偷稅、詐欺被逮捕。

2002年10月6日,新安縣檢察院指控盧書敏犯偷稅罪、詐欺罪,向新安縣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11月,新安縣法院審理此案,關於盧書敏所犯偷稅罪,判決書認定:1999年1月至12月,盧書敏在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採用少報銷售收入的辦法,偷稅100133.39元,所偷稅額占同期應納稅額的64%。

關於盧書敏所犯詐欺罪,法院認定,盧書敏作為華峰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為達到非法占有目的,隱瞞事實真相,偽造證據,以“企圖通過法院判決”達到詐欺139萬餘元貨款,詐欺數額屬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被告人在實施詐欺犯罪過程中,由於洛陽市衛生陶瓷廠舉報,未能得逞,系未遂,故比照既遂減輕處罰。

新安縣法院作出初審判決:被告人盧書敏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詐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二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終判無罪

200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決定,提審此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書面意見稱,原判認定盧書敏犯偷稅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經過5年多的調查,2010年6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於作出判決。河南省高院判決撤銷原判,宣告盧書敏無罪。

終判依據

判決認定,盧書敏犯偷稅罪的主要證據存在錯誤。

其一,新安縣國稅局的《稅務稽查報告》和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鑑定書》所抄錄的相關數據錯誤,經與通用公司會計憑證對比,有8個月的相關數字抄錄錯誤,有4個月遺漏了會計憑證。

其二,原判認定通用公司1999年度偷稅額占當年應納稅額64%的證明來源不清,程式違法。該證明系洛陽市中院二審期間由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證據,依據的是新安縣國稅局稽查隊提供的兩份附屬檔案,但這兩份附屬檔案均沒有新安縣國稅局或國稅局稽查隊的落款和公章,且在新安縣國稅局稽查隊的稽查檔案中亦沒有查到對應資料。證明所載數據來源不清,且沒有開庭質證。綜合以上情況,原判認定盧書敏犯偷稅罪的事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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