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恩光[法務部政治部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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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恩光[法務部政治部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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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恩光,男,漢族,山東陽穀人。曾任法務部政治部主任、黨組成員。 2018年4月18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法務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原主任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一案。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恩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2018年10月30日上午,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案一審宣判,獲刑12年並處罰人民幣300萬 。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盧恩光 盧恩光

1984年09月 — 2001年03月,陽穀縣高廟王鄉中學民辦教師,科儀廠長,鄉黨委副書記兼方舟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陽穀縣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山東省政協科技開發服務中心副主任、主任;

2001年03月 — 2007年06月,華夏文化出版集團籌備組副組長,華夏日報社社長、黨委書記,四川省遂寧市委副書記(掛職),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2007年06月 — 2009年05月,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巡視員兼副主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巡視員兼副局長;

2009年05月 — 2015年11月,法務部政治部副主任、兼人事警務局局長;

2015年11月 —2016年12月 ,法務部政治部主任、黨組成員 。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2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法務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盧恩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7年5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法務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盧恩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盧恩光年齡、入黨材料、工作經歷、學歷、家庭情況等全面造假,長期欺瞞組織;金錢開道,一路拉關係買官和謀取榮譽,從一名私營企業主一步步變身為副部級幹部;亦官亦商,控制經營多家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為企業謀取利益;對抗組織審查。為在職務提拔、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物,涉嫌行賄犯罪。

盧恩光價值觀念嚴重扭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和選人用人制度,破壞了相關地方和單位的政治生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盧恩光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撤銷其違規獲得的榮譽稱號;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盧恩光涉嫌行賄、單位行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盧恩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盧恩光為其實際控制的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4月18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法務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原主任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一案。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恩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恩光請託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為其違規入黨、謀取教師身份、榮譽稱號、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先後多次向為其謀利的受託人員行賄總計人民幣1278萬元。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恩光請託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為其實際控制的山東省陽穀縣科儀廠、山東陽穀玻璃工藝製品廠、山東陽穀古阿井阿膠廠、北京天方飯店管理有限公司違規獲取貸款、低價收購資產、核定較低稅額、破產逃避債務等提供幫助,直接或指使企業工作人員先後多次向為其謀利的受託人員行賄總計折合人民幣796.7597萬元。故提請以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追究盧恩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盧恩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盧恩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30日上午,盧恩光行賄、單位行賄案一審宣判,獲刑12年並處罰人民幣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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