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程式

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由法定機關提起,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式。它又稱為再審程式。

簡介

基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和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式和當事人行使訴權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前兩種稱為審判監督程式,後一種稱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式。從廣義上講,前兩種和後一種統稱為審判監督程式。

強化

健全監督程式是基礎。監督權本身就是一種權力,也需要通過程式對其進行規範,保障監督工作依法進行。監督程式是指監督活動的先後次序以及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必須遵循的時空關係、步驟和方式。監督程式一般具有事先設定性、公開合理性以及權威性,一經設定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無論是監督者還是被監督者都必須共同遵守。嚴密的監督程式不但可以有效防止紀檢監察人員由於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導致的監督的隨意性,還可使監督活動有法可依,使監督過程明確有力,監督效果公正權威。目前,我國已建立起比較完整的程式法體系,但紀檢監察工作還缺乏健全、規範、具有普遍約束力和適應性的程式規定。因此,要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職責許可權、組織協調和工作程式等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形成一套與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防範於前、制約於中、懲治於後,同時又能嚴格制約監督人員監督權的監督程式法規體系,使監督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強程式監督是關鍵。程式監督是指對權力行使的先後次序、步驟、方式、範圍等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進行監督,它要求權力主體按照既定的行為方式行使權力,從而保證權力主體在規則的範圍內活動。事實證明,許多濫用權力者就是通過減少甚至免除程式來達到目的的。因此,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程式監督,在注重查處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為的同時,將監督的關口前移,實現從事後查處為主向事前監督為主的轉變,從偏重監督結果向監督權力行使程式的轉變,強化事前、事中監督,從源頭上遏制違反程式的現象發生。在監督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應要求權力主體行使權力時程式一步不缺、一步不錯,在程式上不通融、不讓步,做到該質詢的質詢,該檢查的檢查,該糾正的糾正,該懲處的懲處,使程式成為濫用職權等行為不可逾越的屏障。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程式意識,認識程式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廣大紀檢監察人員要學程式、懂程式,熟悉不同權力主體權力運行的具體程式,從而更好地實行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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