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第130號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0日法務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發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2014年10月11日
檔案全文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
(2003年4月2日法務部令第77號發布,2014年10月10日法務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監獄管理局、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並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章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
第七條 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後,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者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五)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評估報告一併提交。
第十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覆核,並告知覆核結果。
第十二條 監獄應當在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送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後,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併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
第十四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三)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四)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六)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第三章 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審查無誤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獄應當派員參加庭審,宣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並說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實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監獄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記錄和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的材料,應當存入檔案並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獄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備案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中政委〔2014〕5號,以下簡稱中政委5號檔案)精神,正確實施修改後的刑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結合監獄工作實際,法務部對2003年4月2日頒布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法務部令第77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背景
法務部2003年頒布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自實施以來,對規範全國監獄管理機關依法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減刑、假釋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對其進行修改。一是中央就減刑、假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來,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減刑、假釋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3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程式。2014年1月,中政委5號檔案對減刑、假釋工作進行了嚴格規範,明確要求“兩院三部”要根據中政委5號檔案修改相關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確保中政委5號檔案切實得到執行。二是減刑、假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以及中政委5號檔案等一系列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中央政策檔案的頒布實施,對減刑、假釋的法定條件、辦理程式和報送材料的內容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對我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中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新的工作要求。三是減刑、假釋工作實踐出現了新變化。一方面,深化獄務公開和實行辦案責任制是強化刑罰變更執行監督的必然要求,需要對如何公開、公開內容、執法檔案管理等環節進一步明確;另一方面,刑事法律和中政委5號檔案均要求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法律監督由以前收到裁定書副本之後的事後監督轉變為對提請、審理、裁定全過程的同步監督,在監獄提請環節如何配合、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為此,法務部開展了紮實的調研工作。根據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中政委5號檔案的要求,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進行了修改,並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各地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法務部作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
修訂《規定》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減刑、假釋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舉措,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的重要部署,對於進一步嚴格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規定》遵循的原則
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規定》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進一步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的公開公平公正。修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健全制度機制。《規定》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嚴格執法、堵塞漏洞的要求,儘可能嚴密、科學地設計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和監獄管理局審核減刑、假釋的各個環節,進一步健全完善監獄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配合制約的機制。(二)嚴格規範提請。《規定》嚴格依據《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重點規範監獄提請和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的環節,進一步嚴格適用條件,嚴格審核程式,確保執法工作嚴格依法規範進行。(三)強化法律監督。《規定》明確監獄在提請減刑、假釋各個環節要主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確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切實防止司法腐敗。
提請減刑假釋條件和程式
減刑、假釋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改造、實現刑事司法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對減刑、假釋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提出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提請人民法院審理裁定。
關於減刑條件,根據《刑法》第78條和《監獄法》第29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根據《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關於假釋條件,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關於減刑、假釋程式,監獄對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實行“五審核”和“一公示”:“五審核”即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一公示”是指在監獄評審委員會評審之後將提請減刑、假釋名單及意見在監獄內公示5個工作日。經過上述程式之後提請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監獄提請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在經過“五審核”和“一公示”後,還需呈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嚴格規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
此次修訂,在明確“五審核”環節職責的基礎上,對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三個環節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進一步規範了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集體研究環節。減刑假釋是一種刑罰執行行為,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應當在充分聽取基層民警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現提出。因此,此次修訂規定了以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的方式,在充分聽取人民警察意見的基礎上,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結合罪犯日常服刑改造表現,依法提出減刑假釋建議。二是修改完善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制度。一方面要求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原《規定》只要求監獄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對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是否應當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監獄提請的減刑、假釋案件沒有明確規定。為嚴格規範減刑假釋程式,強化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的審查把關職責,修訂後的《規定》要求省(區、市)監獄管理局也要相應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另一方面增加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鑒於罪犯的勞動改造情況是評估罪犯改造情況的重要方面,政工部門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規定》對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做了相應調整,將勞動改造、政工部門負責人列為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相應地評審委員會成員最低人數由原來的7人變成9人。三是強化了監獄刑罰執行部門的審查。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是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的重要部門,為了貫徹落實中政委5號檔案精神,強化辦案責任,《規定》對監獄刑罰執行部門的審查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方面明確刑罰執行部門的審查事項主要包括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等。另一方面將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情形分為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提請條件以及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三種情形: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將調查評估報告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執法辦案人員責任
中政委5號檔案規定對減刑、假釋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等執法司法人員,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執法司法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對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為此,《規定》在總則明確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在分則的不同條文裡,明確細化了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監獄刑罰執行部門、監獄評審委員會、監獄長辦公會、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等各執法辦案環節的職責。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負責收集、整理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據材料,並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呈報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材料完整性、程式合法性負審核甄別責任;監獄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提出減刑假釋建議的合法性、規範性及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負責;監獄長辦公會成員對本監獄研究提請減刑、假釋決定負責;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對監獄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材料完整性、程式合法性負審核甄別責任;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合法性、規範性及評審委員會審核結果負責;監獄管理局局長和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成員對本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決定負責。
為了確保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的規定落到實處,《規定》明確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監獄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長辦公會會議、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會議的記錄和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所提交的材料,應當存入檔案並永久保存。
減刑假釋報送材料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和中政委5號檔案的要求,《規定》在原報送材料基礎上增加了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及執行通知書。對提請罪犯假釋的,要求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根據《規定》,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還應當同時提交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公示要求
根據刑事法律和中政委5號檔案,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公示內容,要求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另一方面為提高減刑、假釋辦理工作效率,參照人民法院公示的時間要求,將提請減刑、假釋公示期限調整為5個工作日。同時要求在公示期內,如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覆核,並告知覆核結果。
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程式
職務犯罪罪犯同樣適用其它罪犯的減刑假釋程式。同時,根據中政委5號檔案關於嚴格規範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的精神,法務部已經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後,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向法務部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後,由監獄向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報請備案審查。鑒此,《規定》對職務犯罪罪犯的備查審查作了指向性規定,要求監獄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備案審查。
法律監督
按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規定,監獄管理機關在辦理減刑、假釋過程中要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監獄在決定提請減刑、假釋前應當徵求檢察機關意見,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一是在評審環節,規定了在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時,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二是在審議環節,規定了監獄在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移送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後,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併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三是在提請環節,規定了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貫徹實施
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好《規定》是全國監獄系統當前和今後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全面實施國家法律、切實維護法治權威、有效懲罰和改造犯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認識《規定》出台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認真做好《規定》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法務部將舉辦全國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培訓班,對貫徹落實《規定》進行專題培訓。各地要把《規定》作為監獄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及時開展全面、深入、細緻的政策宣傳和教育培訓活動,科學合理地安排好培訓計畫和師資力量,對監獄人民警察進行培訓。尤其要讓從事刑罰執行工作的警察通過原原本本學習《規定》,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其具體內容和執法要求,達到應知應會、熟練運用,真正學懂、吃透,在監獄執法實踐中用準、用好,提高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能力與水平,確保規定的正確實施。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黨委、政府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的關心和重視。要積極與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確保《規定》切實得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