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演變
監司
宋代在中央與府、州、軍、監之間,設監察區“路”(見兩宋路制),路級機構有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區劃或有不同,各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職事務外,各司都兼有監察本路各級地方官吏之責,通稱為“監司”。
轉運司
簡稱“漕司”,宋初只負責轉運物資事務,開寶九年 (976),剛即位的宋太宗趙炅詔轉運使舉察本地區知州、通判等官員的政績。最初轉運司長官的名稱不一,宋太宗時通稱為轉運使,官高的稱都轉運使,另設轉運副使、轉運判官為副長官。
提點刑獄司
簡稱“憲司”,主管一路刑獄及治安事務,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淳化三年(992)開始遣官分往諸路按決刑獄,設提點刑獄司,次年廢,事務仍歸轉運司。此後時設時廢,北宋中葉以後為常設機構,以文臣任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又以武臣任同提點刑獄為副長官,後廢武官同提點,有時亦以武臣任提點刑獄為長官。
提舉常平司
簡稱“倉司”,掌管一路的常平倉、廣惠倉,以及免役、市易、農田水利等事務,也負有監察官吏之責。熙寧二年(1069)設定,是地方上推行王安石新法(見王安石)的重要機構。元祐元年(1086)罷新法時廢,遺留的事務歸提點刑獄司。紹聖元年(1094)復置,為常設機構,長官稱提舉常平。北宋末設提舉茶鹽司,南宋沿置,後與提舉常平司合併,稱提舉常平茶鹽司。
相關文獻
分部巡歷:宋代監司履職的時空特徵
•歷史研究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發展,至仁宗前期告一段落,明道二年(1033)提點刑獄司建置的固定,可視作制度已臻於成熟的標誌。至此,宋代高層政區管理機構在建置、職能和履職方式上的特色都已比較明朗:監察部門權力化,或說監察部門與權力部門合二為一,各路轉運司(漕司)和提點刑獄司(憲司),既是管理部門,又是一路的主要監察機構,漕、憲二司由此稱為“監司”;權力部門多元化,即各路的管理之職,由漕、憲二司共同負責;履職方式動態化,即制度要求監司在下轄州軍不斷巡行,日常管理和監察工作大部分以親臨現場的方式解決。神宗熙寧二年(1069),監司的行列中更增加了提舉常平司(倉司)。這一新機構的出現,使相關的制度設計更為繁雜細緻,不但沒有抹去上述特色,反而使之更為凸顯。這些特色,實可謂交相為用,一種特色產生的不利因素,可由另一種特色來抵消。比如,監司集管理權與監察權於一身,易令其權力過度膨脹,然有幾個機構互相牽制,監察、管理兩種權力合併的風險便因機構分立而消解。... (本文共15頁) 閱讀全文>>
權威出處: 《歷史研究》
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著名中國法律史家張晉藩先生曾指出:兩宋法制“是繼唐之後成就最輝煌的朝代,有些規定既超越於唐,也為明清所未能企及”[1]323。中國台灣法史學家徐道臨先生也曾指出:“中國的傳統法律到了宋朝,才達到最高峰”[2]89—113。宋代法律文明的輝煌成就,體現在立法、司法、經濟法、行政法、民法等諸多領域,它是由社會各階層共同推動和創造而實現的,諸路監司即是其中重要的建設力量之一。宋代的監司包括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①。作為地方上掌管“平反獄訟、搜訪利害,薦舉循吏、按劾奸贓”的朝廷外台[3]129,卷7《監司知通按舉》,也是路、州、縣司法審判的最高層級,監司官員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對宋代的立法、司法、法律宣傳教育作出重要的貢獻,更有如宋慈這樣優秀的監司官員,歸納總結了自身和前人司法檢驗的經驗,寫出了《洗冤集錄》這樣世界上最早的著名法醫學著作。他們是宋代監司官員的傑出代表,是宋代法律文明輝煌成就的締造者之一。以往學界在探討宋代監司相關... (本文共8頁) 閱讀全文>>
權威出處: 《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宋代地方政府與中央關係考論——以監司為中心
•宋史研究論叢
宋代統治者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分割地方權力,首次在州縣之上“路”一級區劃設立多個互不統屬的機構,常設機構主要有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宋人稱其為槽、憲、倉三司,或可泛稱為“監司”①,它們掌管財政、司法、監察、民政等事務,共同治理州縣。宋代監司是地方高層政區的統領機構,處於地方與中央之間連線點的關鍵位置,與中央官府、人員聯繫密切。鄧小南先生認為:“宋代歷史上涉及制度研究的一些重大問題,本身即是對於‘關係’的探究—例如制度與組織的關係、制度與人事的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等等。……強調‘關係’,我們有可能將制度置於活動的場景之中,有可能提煉出更具實質意義的問題,有可能走向對制度史的立體認識。”②。筆者對此深表贊同,故而在此以監司為中心,具體探討一下宋代地方政府與中央行政、監察部門間的關係,並通過對其關係的分析,進一步認識宋代行政制度運行的流程和特點③。一、監司與皇帝的關係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皇帝是一國之君,也是中央決策機構的... (本文共17頁)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