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負責社團登記和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社團的成立、變更 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和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和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監督落實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供養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工作。
(五)負責城鎮符合安置政策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幹部、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向用人單位推薦農村退伍軍人中的兩用人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掌握和報告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農村救災合作保險,協調“紅十字”會及其他社會團體參加救災工作;承擔監利縣慈善總會的日常工作。
(七)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此項工作已移交到縣社會勞動保障局)。
(八)負責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定期檢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情況,抓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低保資金的管理與發放工作。
(九)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城鄉村(居)民自治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行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承辦涉港、澳、台和國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習俗改革和服務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組織地名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城鄉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負責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政府駐地遷移及行政區劃界線變更的報批工作;負責城鎮設定及規劃的報批;組織參與行政區劃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二)主管城鄉社會救濟,監督落實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十三)主管社會福利工作,制訂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搞好社會福利事業的管理;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管理城鄉社會福利企業;負責城鄉社會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十四)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貫徹實施社區服務政策,指導全縣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縣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五)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發展。
(十六)負責城鎮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市容整頓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七)組織指導發行社會福利彩票,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監督老齡工作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開展老齡工作調研,承擔縣老齡辦的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按規定承辦全局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二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全局工作,承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起草及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進行民政工作調查研究,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各有關股(室)依法監督民政法規的貫徹執行。
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違法行為,負責社團行政複議。
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組織全縣擁軍慰問活動,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貫徹落實優待法規、優待標準;負責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庭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管理復員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對象的傷殘審核申報工作;落實革命傷殘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撫恤待遇;督促落實傷殘軍人醫療等政策;對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給予定補;指導縣光榮院、剅口烈士陵園管理所和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符合政策的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推薦錄用農村退伍軍人中的兩用人才。
救災救濟股
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報告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監督,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農村救災合作保險;承擔監利縣慈善總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相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指導扶貧基地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股
組織實施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有關的政策、法規;負責村(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制訂社區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台和國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
區劃地名股
負責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和地名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行政區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城鎮設定與規劃的報批工作;承辦市、鎮設定及規劃;組織參與行政區劃邊界勘界工作;對邊界爭議的調解事務,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報批工作,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組織地名調查,負責城鄉地名標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低保股(2003年8月24日撤銷,其職能劃入同時成立的監利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抓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審批工作,並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同時,監督檢查低保資金的管理與發放。
老齡工作股
負責全縣老齡工作,維護老人合法權益;對有關老齡工作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對縣政府近期和遠期老齡工作規划進行有效地實施,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老年性民眾組織和老齡學術組織實行統一的指導。
計畫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編制本級民政事業費收支預算,分解下達各項民政事業費專項指標,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行政經費及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財務的審計和統計工作。
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民政系統計生、老幹部和民政統計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工作;指導民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