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四條 第十條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益陽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益政辦發〔2012〕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益陽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益陽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涉稅財務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稅務總局抵稅財務拍賣、變賣試行辦法》、《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和《湖南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涉稅財物,是指本市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活動中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利,包括車輛、船舶、機器設備等動產,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等不動產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託在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務稽查、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過程中,或者稅務機關在部分行業稅收管理中認為需要提供價格認定協助時,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為各級稅務機關征管過程中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指定機構,負責對稅務機關委託辦理的各類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
第五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活動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價格認證中心按規定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經稅務機關認可,可以作為計稅或確定抵稅財物拍賣保留價、變賣價的依據。
第七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中心城區和大通湖區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由稅務機關委託市價格認證中心辦理;其他縣(市)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由同級稅務機關統一委託相應的縣(市)價格認證中心辦理。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可以委託上級價格認證中心進行。
第八條 稅務機關委託價格認證中心對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應當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加蓋單位印章並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稅務機關名稱和委託日期;
(二)涉稅財物具體狀況描述;
(三)價格認定目的和認定基準日;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委託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結論,並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
稅務機關對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認定結論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覆核裁定。
納稅人對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認定結論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請求,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申請覆核裁定。
上一級價格認證中心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覆核裁定結論書。
第十條 各級價格認證中心因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需要,可提請稅務機關協助查閱、記錄、複製有關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也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收集證明材料。價格認證中心的工作人員應保守納稅人商業秘密。
價格認證中心對於委託方或納稅人無法提供涉稅財物狀況和技術資料、價格鑑證人員又無法現場確定的,委託方或納稅人應到有關法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後再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第十一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應根據認定目的,以及涉稅項目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確定適當的價格認定方法,依據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行情,按以下原則進行價格認定:
(一)對國家定價的全新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按國家定價確定;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全新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按照規定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結合市場價格確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全新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可參照同類物品的市場中準價格計算;
(二)對於已經使用過或受到損失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應根據本條(一)項計價方法確定重置成本,並結合實際成新狀況或損壞程度折價計算;
(三)需要變現的抵稅財物,在確定其合理價值的基礎上,應根據涉稅的批量及其市場供求情況,確定變現率;
(四)對於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應採用快速變現法,並根據當地的市場行情確定其變現價值;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價格,主要採用收益法,參照直接產生的效益價格確認;
(六)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具體程式、方法和技術原則,執行《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單位和人員應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方可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財(產)價格鑑證人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凡無證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認定結論無效。
第十三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納稅人收取任何費用。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經費由稅務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商定。
第十四條 稅收征管機關應明確機構具體負責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委託工作,對不按照規定辦理涉稅財物價格認定,造成稅收流失的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價格認證機構和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價格認定的,依照《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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