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年02月至1993年05月,先後在銀川市郊區第二建築工程公司、銀川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等單位工作;
1993年05月任銀川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主任;
1994年09月任銀川市郊區黨委常委、副區長;
1995年02月任銀川市郊區黨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1996年12月任銀川市郊區黨委書記;
2001年02月任銀川市委常委、郊區黨委書記;
2001年09月任銀川市委常委、賀蘭縣委書記;
2002年11月任銀川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3年12月任銀川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5年07月任銀川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年01月任銀川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年09月任吳忠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07年12月任吳忠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年01月-2015年11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白雪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1月13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寧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白雪山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白雪山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職務。
開除黨籍
2015年12月2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白雪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白雪山嚴重違反政治紀律,黨員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白雪山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白雪山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3月9日,陝西檢察機關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白雪山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中共郊區黨委書記、中共賀蘭縣委書記、銀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吳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3月31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受賄一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雪山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5年,被告人白雪山先後利用擔任銀川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中共銀川市郊區黨委書記、中共賀蘭縣委書記、銀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吳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項目規劃審批、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86.680806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白雪山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白雪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白雪山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白雪山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17年4月28日下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受賄案,對被告人白雪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白雪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5年,被告人白雪山先後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中共銀川市郊區黨委書記、中共賀蘭縣委書記、銀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吳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項目規劃審批、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886.680806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雪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白雪山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