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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二是規定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三是規定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這些規定為各地各部門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貫徹國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