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發行股票融資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發行股票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國家證券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條件。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20%,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2)近3年連續盈利。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規定。
為了規範我國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股票,防止“圈錢”現象的蔓延,證監會又另外頒布了《關於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暫行規定》東配股(配售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距前一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
②前一次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用途與當時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股東大會有關決議相符;
③公司連續兩年盈利;
④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⑤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⑥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持有該公司的全體普通股股東;
⑦本次配售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原有總股本的30%;
⑧配售發行價格不低於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該公司財務報告中的每股淨資產值。
(2)上市公司向股東送股(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分配股利)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已按規定彌補虧損(如果有的話),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
②動用公積金送股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不少於股本的50%;
③傳送的股票限於普通股,傳送的對象為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全體普通股股東;
④因送股增加的股本額與同一財務年度內配股增加的股本額兩者之和不超過上一個財務年度截止日期時的股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