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股本融資 (Equity financing) 指公司以發行股票(普通股或優先股)的方式籌措資金。
類型
國際股本融資是指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公司依照規定的程式向境外投資者發行可流轉股權證券的國際融資方式。它本質上是股票發行人將公司的資產權益和未來的資產權益以標準化交易方式售賣於國際投資人的行為。投資人認購股份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直接投資。 依此交易,認股人將取得無期限的股東權利,其內容中不僅包括旨在實現資本利益的股東自益權,而且包括旨在控制、監督發行人公司的股東共益權。國際股票融資具有以下特徵:(1)國際股票發行人僅限於公司資本業已股份化的特定類型的公司組織,通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2)國際股票發行人與投資人分屬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其股票發行或上市交易行為受到不同國家法律調整。
(3)國際股票本質上是一可自由流轉的股東權利憑證,它具有權利無期限性,採取記名證券形式,其權利內容又具有複合性與複雜性,故國際股票的發行,交易與權利爭議解決均不同於國際債券。
(4)國際股票融資通常不以單純的一次性股票發行為內容,發行人往往追求國際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的雙重後果,其目的在於提高國際股票發行的效率,建立某種長期穩定的國際融資渠道。
(5)國際股票融資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特徵和程式性要求。
國際股票融資依照其發行與上市結構可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我國目前的實踐,境外股本融資中較普遍採用的類型主要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結構、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間接境外募股上市結構和存托證境外上市結構。
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是指發行人通過承銷人在境外募集股票(通常以私募方式),並將該股票在發行人所在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融資結構。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發行人通過國際承銷人在境外募集股份,並將該股票在境外的公開發售地的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資結構,此類募股通常採取公開發售與配售相結合的方式。間接境外募股上市是指一國的境內企業通過其在境外的控股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籌資,並將該募集股份在境外公開發售地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融資結構。依其公司重組方式又可分為通過境外控股公司申請募集上市和通過收購境外上市公司後增募股份兩種。。存托證(Depositary Receipt)又稱“存股證”,它是由一國存托銀行向該國投資者發行的一種代表對其他國家公司證券所有權的可流轉證券,是為方便證券跨國界交易和結算而創製的原基礎證券之派生工具。存托證所代替的基礎證券通常為其他國家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但目前已擴展於優先股和債券,實踐中最常見的存托證主要為美國存托證(ADR)及英國存托證(EDR)。存托證境外上市結構即是指一國的發行人公司通過國際承銷人向境外發行的股票(基礎證券)將由某外國的存托銀行代表境外投資人統一持有,而該存托銀行又根據該基礎證券向該國投資人或國際投資人發行代表該基礎證券的存托證,並且最終將所發行的存托證在該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國際股票融資方式。我國目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上海石化、上海二紡機、馬鞍山鋼鐵等公司均採取ADR境外上市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