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
本科目核算銀行為籌集長期資金而實際發行的債券及應付的利息。銀行發行債券時,如發行費用大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後的差額,根據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用途,屬於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屬於其他用途的,計入當期損益。如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後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其他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比照長期借款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間屆滿日應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
明細科目
(一)債券面值;
(二)債券溢價;
(三)債券折價;
(四)應計利息。
銀行發行債券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現金”等科目,按債券票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溢價或折價發行的債券,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或債券折價)。
支付的債券代理發行手續費及印刷費等發行費用,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按期計息
銀行債券應按期計提利息;溢價或折價發行債券,其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債券票面金額的差額,應在債券存續期間內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方法應採用實際利率法。分期計提利息及攤銷溢價、折價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面值發行債券應計提的利息,借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溢價發行債券,按應攤銷的溢價金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按應計利息與溢價攤銷額的差額,借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等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折價發行債券,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和應計利息之和,借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科目,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貸記本科目(債券折價),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按期付息
對於銀行按期付息、到期償還本金的應付債券,按期計提的利息也可以在“應付利息”科目核算。銀行按期計提利息時,借記“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時,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應計利息)或“應付利息”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銀行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應在本科目中設定“可轉換銀行債券”明細科目核算。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票之前,應按一般債券進行賬務處理。當可轉換銀行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按未攤銷的溢價或折價,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債券溢價、債券折價),按已提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實際用現金支付的不可轉換股票的部分,貸記“現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其到期還本付息的賬務處理,按上述一般債券處理。
銀行在發行債券時,應將待發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票面利率、還本期限與方式、發行總額、發行日期和編號、委託代售部門、轉換股份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本科目按債券種類設定明細賬。
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銀行尚未償還的債券本息。
優缺點
發行債券的優缺點介於上市和銀行借款之間,也是一種實用的融資手段,但關鍵是選好發債時機。選擇發債時機要充分考慮對未來利率的走勢預期。債券種類很多,國內常見的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以及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要求較低,公司債券要求則相對嚴格,只有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兩個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發行資格,並且對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及資本金等都有嚴格限制。可轉換債券只有重點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才能夠發行。
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其好處在於還款期限較長,附加限制少,資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續複雜,對企業要求嚴格,而且我國債券市場相對清淡,交投不活躍,發行風險大,特別是長期債券,面臨的利率風險較大,而又欠缺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