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登封市委登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登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登發〔2010〕4號),設立登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市經濟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局(地震局)、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責整體劃入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
(三)不再承擔全市電子信息系統推廣套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的職責;不再承擔指導信息資源開展利用工作的職責。
(四)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承擔的工業行業管理、工業經濟運行職責及信息化管理職責劃入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負責提出全市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與省對口部門和我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國務院、省和鄭州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省、鄭州市及我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組織有關工業和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市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的節能、資源的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五)將原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承擔的信息化管理職責劃入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
(六)將原市中小企業局行政職責劃入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
(七)負責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加快推進全市信息化建設。
(八)將原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負責綜合運輸協調、擬訂綜合運輸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聯合運輸、組織協調春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九)加強促進和推動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登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實施科技興市戰略,指導全市科技興市工作。
(二)研究全市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全市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負責編制全市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指導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三)負責全市科學事業費、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科技專項經費和科技發展基金等有關費用的管理與使用;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套用基礎研究和加速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編制全市科研基礎設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建設規劃。
(五)負責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制定全市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負責技術出口項目的技術審查和保密審查;協同有關部門制定發揮科技人員作用的政策,參與組織科技管理幹部培訓;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六)制定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協調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歸口管理全市軟科學研究、科技信息、科技發明、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統計、科技保密、科技檔案、技術市場等工作;負責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七)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省、鄭州市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普及防震減災知識;管理地震監測預報;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等綜合防禦措施,並檢查監督及落實;負責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歸口管理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八)負責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專利申報、維持、管理和專利糾紛調解,配合做好行政複議工作。
(九)指導、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區、辦事處科技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信息化工作方針、政策,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負責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十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行業準入及許可的相關工作,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推進工業、信息化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經濟運行中煤、電、油、氣、運等生產要素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組織全市工業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全市工業企業減負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重大工業項目布局規劃。負責提出全市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與省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國務院和省、鄭州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省、鄭州市及我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負責有關工業和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研究制定工業承接產業轉移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五)組織實施國家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國家、省、鄭州市及我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全市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組織開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組織實施名牌戰略。
(十六)承擔全市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省、鄭州市及我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
(十七)負責全市電力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依法監管電力供應和使用,規範電力市場秩序,擬訂電力經濟運行綜合調控目標;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監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工業、信息化的行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八)推進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推進企業管理幹部知識更新和企業家隊伍建設,組織工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行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九)負責組織推進全市產業集聚區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產業集聚區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實施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協調解決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市擔保行業監管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創業輔導、企業信用擔保等社會化服務體系,研究推進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創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一)指導全市工業企業(不含煤礦)、信息化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負責工業、信息化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參與行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工業、信息化行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十二)負責全市鋁(粘)土礦產品的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多種運輸方式的協調和銜接,協調緊急狀態下企業重要物資的調運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和流通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登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設1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行政服務科)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工作;承擔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及套用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承擔機關政務信息、工作簡報、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受理依法應當由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委員會履行的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
(二)組織編制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三)經濟運行科
監測分析全市工業日常運行,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近期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負責工業經濟運行調節;負責工業經濟運行中煤、電、油、氣、運等主要生產要素的供應保障和綜合協調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負責全市工業經濟運行調節資金的管理;負責全市大企業(集團)的培育和發展工作;負責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承接產業轉移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措施,促進工業發展方式轉變,組織擬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負責電子商務推進工作;編制技術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組織工業企業自主創新、新產品開發,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組織實施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四)企業改革科
負責全市企業產權改革工作,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負責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規範股份制企業改制;負責全市企業減負治亂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減員增效工作;指導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改革;負責困難企業和困難職工救助工作。
(五)能源科(登封市三電辦公室)
負責全市電力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監測分析電力運行態勢,平衡電力資源;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行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依法實施節能檢查和行政執法;負責組織落實工業節能技改項目政策;負責全市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熱電聯產企業的認證;指導監督市工業企業節能降耗工作;承擔市“三電”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企業安全科
指導全市工業企業(不含煤礦)、信息化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負責工業、信息化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工業和信息化行業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參與行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工業、信息化行業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七)企業管理科
負責指導工業、信息企業加強企業管理和管理創新工作;負責工業企業對外合作與交流的綜合協調; 負責組織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制定裝備製造行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節能環保和軟體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負責紡織、服裝、家電、工藝美術等消費品行業管理; 負責食品、包裝等行業管理; 負責鋼鐵、鋁及鋁加工、有色、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耐材等行業管理;負責汽車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村生產和流通的管理工作。
(八)信息化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信息化工作方針、政策,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負責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九)社會發展科技科
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制定科技發展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 提出科技經費配置建議;負責市級科學事業費的預、決算,監督檢查科學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關和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綜合示範工作;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的科技工作;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指導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科技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擬訂全市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制定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規劃和計畫,協調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負責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工業科技科
研究提出全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及產業化政策;制訂、實施與院校開展合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相關領域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攻關、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相關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牽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工程,培育技術創新試點、示範企業;組織、推進與市內外知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農村科技科
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市相關領域的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計畫;負責管理相關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範;指導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等涉及農村的科技工作。
(十二)地震辦公室
宣傳貫徹國家、省、鄭州市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普及防震減災知識;管理地震監測預報;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等綜合防禦措施,並檢查監督及落實;負責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歸口管理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十三)智慧財產權科
負責全市智慧財產權日常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專利的申報、維持、管理和專利糾紛的調解,配合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統籌科技成果轉化、鑑定與獎勵工作;負責管理技術貿易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指導和協調技術貿易活動;負責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統計等工作。
(十四)投融資科(招商科)
負責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融資工作,指導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監管全市擔保公司規範運作,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十五)法制信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鄭州市信訪穩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科技和信息化行業信訪接待、諮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及時處理上級批轉的信訪案件,並及時報送結案報告。組織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機關涉法決策的事先審核、規範性檔案管理、執法案件的審查和上報備案;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錯案責任追究;承辦機關的賠償(補償)、應訴和行政複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