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bìnɡ jiǎ
病假
◎ 病假 bìngjià
(1) [sick leave]
(2) 因疾病或傷殘而缺勤的期間
(3)雇員每月或每年可照拿工資的病休天數或時數
因病請假;因病請的假。 唐白居易《病假中龐少尹攜魚酒相過》詩:“宦情牢落年將暮,病假連綿日漸深。” 清平步青《霞外攟屑·詩話·愛閒》:“ 姚武功愛閒求病假, 杜紫微 愛閒能有幾人來。”
調查
據《紐約每日新聞》報導,一項最新的調查表明,那些打電話向公司請病假的人,絕大多數是真的出現了身體不適。請病假的員工中,85%都是真病了,而且在請病假這個問題上,女性員工比男性員工更誠實。
在這份網路調查中,每5名被調查的男性中有一名會承認自己曾經假稱病假出去辦自己的事,而7名女性中才會出現一個這樣的人。調查還顯示出一個與性別有關的特徵,那就是人們更喜歡向女老闆撒謊說自己病了。
主持這項調查的費特網站總裁阿特·帕帕斯坦陳,自己也沒想到請病假的人中有這么多是真的生病了。“做老闆的大多疑心重,員工請病假的時候很容易覺得是說謊。”實際上,老闆們確實不必如此猜測,此前另一個網站的調查也表明,有75%的員工都曾帶病堅持工作。
法律上有關病假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契約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契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一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如下:
(一)勞動契約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契約(工資集體協定)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契約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契約(工資集體協定)標準確定。
(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定。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