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掛

疑罪從掛

所謂“疑罪從掛”,通俗來說是指被國家權力機關拘留或逮捕,後來一直沒起訴、判刑的案件。疑罪從掛導致案件久拖未果,這種情況下,公民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是“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簡介

2016年1月7日,最高檢與最高法新聞發布會最高法新聞發布會
疑罪從掛,就是對查無實據的疑難案件,先掛起來拖著,對當事人長期不起訴、判刑。對於“疑案”,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疑罪從無”。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受到各種因素影響,也出現了“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等錯誤做法,造成了久押不決、超期羈押及冤假錯案等不良後果。

自2003年11月開始,公檢法機關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活動。其中,對於“疑罪從掛”所導致的超期羈押問題,有關檔案要求“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也明確表示,“超期羈押屬於違法羈押,本質上就是非法拘禁”,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存在原因

“疑罪從掛”案都不是個案。而造成此種現象的緣由,更是早被觀察者所指出,一是司法機關迫於某種壓力,進而對案件“拖而不決”;二是為了避免出錯,上下級法院之間來回推諉,進而製造“留有餘地”的“疑罪從掛”。

公檢法機關開展的“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活動在進行,“疑罪從掛”案仍會存在,最大緣由是沒有建立起對“疑罪從掛”案件中司法人員的追責制度。當然不是說,現實的司法制度中並無相關約束,而是此種約束太過於粗線條,難以構成如影隨形的威懾力。

賠償機制

國家賠償

疑罪從掛疑罪從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對公民人身羈押或者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

出台意義

現實中,某些刑事案件甚至幾年、十幾年沒有最終結論,而案件當事人卻只能無奈忍受,沒有相應的救濟渠道和途徑。然而,按照法律規定,其中很多刑事案件長期處於“疑罪從掛”狀態,實際上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基於該原因,兩高專門明確了“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情形,使刑事賠償標準和類型更加清晰。應該說,在之前國家賠償法的基礎上,專門列出“疑罪從掛”獲賠的具體情形,目的正是在於倒逼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又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保障。

兩高進一步明確刑事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無疑邁出了公民權利救濟的重要一步,改變了之前單一的評價和衡量標準。對於公民個體而言,面對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個人權利明顯處於弱勢地位,一旦司法權被錯用甚至濫用,後果不堪構想。從這個方面來說,權利的傷害不能僅僅以結論定性為認定標準,即便是案件久拖不決、擱置一旁,“疑罪從掛”也已然灼傷了公民權利。那么,賦予公民權利更多的救濟方式,在權利與權力之間進行平衡,必然能夠體現出法治的內涵和要義。

典型案例

陝西省漢中市鄉民祝培軍因涉嫌投毒殺人,於2003年11月被漢中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2004年6月,陝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此後7年,此案一直未開庭審理,直至2012年8月12日漢中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祝培軍才被釋放。該案之所以被拖延七年,原因是一直在補充證據。而法院之所以遲遲不判,是因為判有罪證據不足,判無罪又擔心受害者情緒反彈。

祝培軍案一“掛”就是七年,這不僅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疑罪從無”的規定,還嚴重超出了法定的審理時限,導致了對祝培軍超期羈押的嚴重後果。漢中市中院的這種做法,已經不單單是訴訟理念落後、法治意識不強的問題,而是嚴重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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