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畢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畢節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6日由畢節市人民政府以畢府通〔2012〕7號印發。《辦法》共13條,與畢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步施行。原地直及各縣(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同時廢止。

畢節市人民政府通知

畢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畢節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畢府通〔2012〕7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畢節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畢節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畢節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畢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補助原則。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與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保險政策相銜接,國家和公務員合理分擔醫療費用,補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基本保持公務員原有合理的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三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依法履行公職、納入行政編制、由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事業單位(包括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符合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編制內工勤人員納入補助範圍。
第四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來源:市、縣(區)財政撥款單位每年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其他用人單位自行籌集。
第五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按享受補助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5%繳納。
第六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存入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七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
(一)用於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門診費用。補助標準為根據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比例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30周歲以下的為2%;31歲至40周歲的為2.5%;41歲至50周歲的為3%;51歲以上的為3.5%;退休人員為4.5%;
(二)用於補助參保人員住院按規定比例個人負擔部分。補助標準為:個人負擔費用扣除個人全額自負部分,年度累計超過3000元的部分,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補助50%。
第八條 參保人員申領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參保人員按《畢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工傷保險前,機關、事業單位工傷醫療費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補助,補助金額不納入年度累計最高補助限額計算。補助標準為: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含門診費用)扣除個人全額自負部分後100%補助,全額自負部分費用計算參照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籌資比例和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使用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作適時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與畢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步施行,原地直及各縣(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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