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報、審核和行使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 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調查、指導、審核、實施和監督工作。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

第一條
第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為重大民生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城鄉低保工作業務審查、審核、審批和行使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及城鄉低保對象。
第四條 全區城鄉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眾公認的原則,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廣泛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城鄉低保工作的組織或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承擔本轄區城鄉低保工作的審查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對低保申請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每一個提交低保申請的居民要填寫《城鄉居民低保申請登記表》,對申請人自述情況是否符合低保條件且能夠答覆申請人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申請人書面答覆意見。對申請人自述情況不能馬上答覆,而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在申請人填寫《城鄉居民低保申請登記表》後,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所有證明材料,並在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齊全後,村(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通過詢問、入戶調查等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採取聽證和張榜公布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後,再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低保申請人。
按照有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低保工作受理、走訪調查、民主評議等工作,對申請人人戶分離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同時應及時將審查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居)委會每季度(或每半年)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低保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定期對低保對象保障人口、保障標準、保障金額進行張榜公示,建立低保檔案。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入戶走訪,準確掌握本轄區每一戶城鄉低保戶每月的家庭生活變化情況,落實動態管理制度。組織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開展公益活動,對不履行應盡義務的低保對象承擔舉證責任。
積極宣傳低保政策,使低保戶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項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戶的思想動態和對低保工作的意見,並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
做好低保對象的檔案管理、數據統計和信息網路管理數據錄入工作,確保錄入數據準確,原始材料完好無損。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城鄉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審核,指導和監督村(居)委會低保工作,協調村(居)委會開展好低保工作。
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
對提出低保申請且登記後的,應在當日進行受理;對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評審小組對村(居)委會上報的申請低保材料進行初審。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入戶走訪、調查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低保的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張榜公布,民眾無異議後,將審核意見報縣(市、區)民政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戶家庭人口、收入變化等情況進行分類按期核查,特殊情況隨時複審,並對村(居)低保對象公示情況進行督查。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定期準確社會化發放低保資金。
對城市低保錄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進行初審,準確錄入農村低保基礎數據,實現低保信息網路化管理。
(三)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低保工作管理和審批,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基層單位的管理和審核工作。
對低保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於提出低保申請的,登記後應在當日移交給申請人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理;對於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及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縣(市、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批,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複審不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決定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需要發放證件的及時發放相關證件。
以入戶走訪、調查等方式不定期對低保對象審批情況、動態管理情況以及家庭生活情況進行抽查、複審,每年抽查、複審戶數不低於本轄區低保總戶數的5%。每季度對基層低保資金使用、發放等情況督促檢查一次。
做好低保信息資料庫管理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各種表冊和相關資料。
定期對基層低保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低保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經濟貿易、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企業協助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民政部門做好低保申請家庭收入核實工作,負責出具有關收入證明材料。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城鄉低保資金的審計、監察和對低保工作中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六條 城鄉低保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定期申報家庭有關情況。每季度末到所在村(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變化情況。
參加公益性服務勞動。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每月至少應參加1次村(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
接受低保管理機關調查。低保對象應積極接受、配合各級低保管理機關的調查,主動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情況,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不得無理取鬧,辱罵、毆打低保工作人員。
接受民眾監督。低保對象應主動接受社會對其家庭收入、生活狀況的監督。
第七條 城鄉低保工作中分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和相關人員。
承辦人是指在低保工作組織或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直接責任人是指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工作人員;主管責任人是指在擁有低保管理和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主管領導的負責人員;相關人員是指與低保管理審批機構有領導關係、部門協調關係、監督關係等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
第八條 在城鄉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單獨或同時追究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接待低保申請人、民眾來訪時,不按規定工作程式辦理的;接待來訪時,政策解釋不準確、搪塞推諉、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給低保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發生越級上訪事件的。
(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見的。
(三)對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對符合減發、增發、停發低保金條件的家庭不簽署同意減發、增發、停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見的。
(四)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城鄉低保待遇享受範圍和標準的。
(五)從事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丟失、毀損相關材料的。
(六)低保信息網路管理系統數據不合格率達到2%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許可權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八)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複查,不掌握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低保對象家庭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未及時進行調整,導致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不能落實或低保金流失的。
(九)玩忽職守、擅自改變低保金用途的。
(十)弄虛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騙取低保金的。
(十一)徇私舞弊,貪污、擠占、挪用、扣壓、拖欠低保金的。
(十二)向低保申請人索要財物,收受申請人錢物,刁難申請人的。
(十三)在開展低保工作過程中,上訪率大、工作質量低、民眾綜合評價不好的。
(十四)在低保資金管理中,沒有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影響資金髮放的。
(十五)在低保資金管理中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低保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方式:
(一)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五)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責任追究: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的;
(三)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履行應盡義務的。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責任追究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暫緩或取消低保待遇。
(三)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低保金。
(四)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和對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不得違法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拆遷戶、移民、企業改制人員等對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管轄範圍內,由於政府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民眾對城鄉低保工作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根據情節輕重,建議由組織部門對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免談話;監察部門給予政紀處分;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因管理和審批行為發生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造成國家賠償的,由直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免於承擔:
(一)發現錯誤審查、審核、審批後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和影響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審查、審核、審批延誤期限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畢節地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畢節地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責任制,保證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潔高效、高質、公正透明、守時,如期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任務。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職責的通知》(黔府辦發〔2008〕25號)和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成立畢節地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通知》(畢署辦通[2008]6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作為重大民生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報、審核和行使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全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五條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地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履行本部門的責任義務,做好全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調查、指導、審核、實施和監督工作。
(一)積極向民眾宣傳農村危房改造各項方針、政策,掌握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的思想動態和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二)對申請人自述情況是否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且能夠答覆申請人的,應立即給申請人書面答覆意見。對申請人自述情況不能夠立即答覆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通過詢問、入戶調查(入戶調查面應達80%以上村民戶)等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採取聽證和張榜公布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後,再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
(三)凡是答覆申請人受理後,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對上報的申請農村危房改造的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入戶調查,按照《貴州省農村危房評定暫行標準》的規定及相關程式,使用規範術語,填寫入戶調查表,提出處理意見,採取聽證或民主評議等方式,對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完成初審工作,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張榜公布,及時將調查審核意見上報縣(市、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及時採取措施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維修、改建的,要儘快制定好本鄉鎮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審議、報批,並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計畫和規劃,儘快組織實施維修、改建工程,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五)集中連片建房點危房改造工程屬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發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式與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簽訂建設協定書,由承辦人和主要負責人與工程承包人簽訂。屬統一規劃分戶自建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要與自建農戶簽訂協定書。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提供的規劃設計及住房設計圖紙建設,並具體辦理、負責集中連片建房中質量監督、進度審核及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工作。
(六)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屬分散自建的,必須參照地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住房設計圖紙進行建設,並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承辦人具體負責建房中的質量監督、進度審核及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工作;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是農民自己維修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具體辦理質量監督、維修、進度資金的支付工作。
(七)各縣(市、區)要及時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資料庫管理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工程進度、各種表冊和相關資料及照片。
三、縣(市、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本轄區範圍內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和審批,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基層單位的管理和審核工作。
(一)對農村危房改造的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提出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的,登記後應在5日內移交給申請人所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理;對於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和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二)縣(市、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監督、檢查、鑑定部門按有關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審批,並根據轄區內農村危房改造情況,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計畫與規劃指導督促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確保年度計畫任務的完成,同時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審議、報批。
(三)制定縣(市、區)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監督檢查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情況,根據鄉鎮(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地點實施檢查督促,並根據工程進度情況,撥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四)制定危房改造督查制度。黨委、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紀檢、監察、財政、建設等部門參與,及時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進行督查,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
(五)負責集中連片建房點的地質勘查、鑑定以及規劃設計,做好相關資料和圖紙。
(六)督促指導本轄區內的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建築方案、危房鑑定分類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定期對鄉鎮危房改造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七)協調各成員單位積極參與農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六條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一、申報家庭住房情況真實、準確。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及時向村及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機關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證明材料,並對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二、接受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機關調查。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積極接受、配合各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門、縣直有關監督、檢查、鑑定部門的調查、鑑定工作,主動提供真實、準確情況,不得無理取鬧,辱罵、毆打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
三、凡確定為農村危房改造對象,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要求進行住房重建、維修工作。
四、接受民眾監督。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對其家庭住房情況、收入情況的動態調查、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工作人員、工程承包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相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和資金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人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或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工程承包人是指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鑑定、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人員;主管責任人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鑑定、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主管領導的負責人員;相應人員是指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與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審批機構有領導、部門協調關係、監督關係等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是指建設局、會計核算中心、財政局、金融部門、鄉鎮財政所;資金管理人員是指各資金管理部門具體辦理資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一、農村危房改造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依法承擔危房改造和規劃布局、建設等責任,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根據查勘鑑定結果,負責及時提出危房報告及危房改造和維護意見。
二、農村危房改造集中連片建房點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報批手續。實行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做到設計有證、施工有照,全程監理。工程竣工後,由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標管理責任制。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計畫、國土、財政、建設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的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層層簽訂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標責任書,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獎懲機制,落實並完成危房改造任務。
四、實行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使用檢查、監督、審計制度。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農村住房維修和改造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檢查。上級專款和地方配套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必須保證全部用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八條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和審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單獨或同時追究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接待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民眾來訪時,不按工作程式辦理的;接待來訪時,政策解釋不準確、搪塞推諉、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給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發生越級上訪事件的。
二、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簽署同意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的。
三、對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的對象未經村、鄉鎮(街道辦事處)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的。
四、對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家庭住房擅自簽署同意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的。
五、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等級、類別的。
六、從事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丟失、毀損相關材料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許可權送審材料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八、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複審,不掌握農村危房改造對象住房鑑定情況,不掌握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進度,導致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流失的。
九、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義務,沒有告知、舉證的。
十、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用途的。
十一、向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索要財物,收受申請人財物、刁難申請人、延誤辦理時間的。
十二、在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過程中,上訪率高、工作質量低、民眾綜合評價不好的。
十三、在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中,對沒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影響資金髮放、影響工程進度和其他違法行為的。
十四、未如期完成上級政府交給的階段目標任務,從而影響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整體進度的。
第九條 集中建房點屬於統建發包工程的,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危房鑑定不準確,把危房等級鑑定錯誤的,依法追究鑑定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四、截留、挪用、擠占危房改造資金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責任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資金管理人員及其負責人責任追究方式:
一、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五、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一條農村危房改造對象責任追究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取消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待遇。
三、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四、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和對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管轄範圍內,由於政府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民眾對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出現非正常情況的,根據情節輕重,建議由組織部門對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免談話;監察部門給予政紀處分;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因管理和審批行為發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造成國家賠償的,由直接單位或直接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免於承擔:
一、發現錯誤審查、審核、審批後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和影響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審查、審核、審批延誤期限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行署、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做出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畢節地區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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