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是指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獸醫診療服務人員、畜禽養殖、運銷及畜產品加工經營從業人員等履行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職責進行分解落實,並對因工作失職、瀆職和不履行應盡職責而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或存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隱患的有關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動物防疫工作包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情報告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第四條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規定職責的直接責任人;獸醫診療等場所負責人為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畜禽飼養、運銷、屠宰和畜產品加工、經營等場所的法人或業主為場所動物防疫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防疫、畜產品安全規章、政策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應急預案和實施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有效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和預防控制體系,成立疫情應急隊伍,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發布封鎖令,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三)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檢驗檢測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動物疫病診斷、監測、防疫和檢疫、監督等工作條件。加強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畜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保障防疫檢疫人員穩定。加強村獸醫室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防疫員待遇;
(四)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強制免疫計畫和免疫標識制度,確保免疫密度和動物標識佩戴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動物防疫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地方防治經費,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宣傳普及動物防疫、畜產品安全法律知識和動物疫病防治知識,增強全民動物防疫意識;
(七)建立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將動物防疫工作列為對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明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動物防疫場所防疫監管責任人。
第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建立相對穩定的村級防疫員及疫情觀察員隊伍,有效開展強制免疫、疫情測報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落實每個行政村、轄區內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
(三)完成年度強制免疫計畫任務,應免動物重大動物疫病免疫率達到100%,動物產地、屠宰檢疫率達到100%;
(四)負責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並納入鄉(鎮、辦事處)年度工作重要內容;
(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按疫情防控要求,迅速組織力量,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注射、物資調運、疫情排查、防疫宣傳及補償等工作。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在行署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和計畫,全面做好轄區內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督促、指導專業機構做好本地區動物防疫、檢疫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
(四)負責獸醫醫政、藥政和官方獸醫、執業獸醫及鄉村獸醫管理工作;
(五)負責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
(六)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迅速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劃定疫點和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做好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對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及其他同群易感染動物的撲殺、銷毀進行技術指導。評估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提出資金使用計畫;
(七)開展動物防疫人員培訓,做好動物防疫宣傳教育、諮詢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不斷提高動物防疫隊伍素質和動物防疫工作水平;
(八)組織開展動物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和調入動物及其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確保轄區內畜禽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
(九)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法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或規範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督促業主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協助畜牧獸醫部門監管動物及畜禽產品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資格和行為,督促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
(三)關閉疫區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經營點),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
(四)配合動物防疫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
(五)落實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和動物防疫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商務(經貿)部門職責:
(一)負責督促屠宰廠(場、點)按照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要求,完善動物防疫條件,執行動物防疫制度,加強屠宰從業人員管理,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二)落實定點屠宰廠(場、點)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和動物防疫直接責任人;
(三)協助畜牧獸醫部門開展屠宰廠(場、點)動物及產品檢疫工作,協助工商部門做好交易市場動物防疫制度及措施的落實。
第十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協同畜牧獸醫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
(三)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技術指導,開展高危人群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動物疫病預防、監測、控制、撲滅以及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
(二)保障動物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三)加強對動物防疫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積極支持和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投資計畫,加大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切實提高防控重大動物疫病能力。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農機部門職責:
(一)負責督促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禁止客運和貨運車輛從疫區運出畜禽及其產品;
(二)協助做好疫點、疫區的封鎖以及公路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定和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在地城鎮養犬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維護疫區社會治安,查處妨礙防疫、撲疫公務的違法行為;
(三)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以及臨時消毒檢查站設立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城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在地城鎮流浪犬管理工作;
(二)協助工商部門規範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督促市場業主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嚴格查處公共場所非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
第十六條林業部門職責:
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加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經營場所的監管,妥善處置病死畜禽。
第十七條環保部門職責: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點選址及指導,參與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質監部門職責:
做好畜禽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中職責履行情況,對違規違紀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紀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動物防疫專門機構和防疫員職責
第二十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職責:
(一)提出和參與制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規劃、應急預案、防治技術規範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組織疫苗、藥械等物資,督促、指導做好動物免疫、標識佩戴、檔案建立等工作;
(三)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好疫苗、藥品、器械、防護用品及交通工具等,保證動物防疫應急物資供應;
(四)承擔動物疫病監測、實驗室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疫情處置等工作;
(五)負責疫情信息收集、匯總和分析,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預報、預警;
(六)承擔動物防疫員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七)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和上級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認真落實以檢促防、以監促檢各項具體措施;
(二)負責動物防疫監督、活畜禽及畜禽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三)負責動物診療機構、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監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引種引畜管理工作,防止境外疫病傳入;
(五)指導、監督動物疫情撲滅工作,監督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無害化處理;
(六)搞好行政執法證、章和標誌管理,依法、依程式辦理執法案件;
(七)做好動物檢疫規費收取工作,防止規費流失;
(八)組織開展獸醫執法人員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九)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辦事處)獸醫站主要職責:在上級畜牧獸醫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下,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動物免疫、消毒工作,佩戴免疫標識,建立免疫檔案;
(二)承擔轄區內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檢驗等工作;
(三)負責轄區疫情普查、監測、報告及撲滅工作;
(四)經常性深入村組、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大戶)開展日常防疫工作檢查,督促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五)組織搞好動物疫病綜合防控,積極開展畜牧技術服務;
(六)開展村級動物防疫員業務培訓和養殖技術知識宣傳普及;
(七)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動物檢疫及其他各項統計數據的匯總上報等工作;
(八)完成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辦事處)政府(行政)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主要職責:
(一)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辦事處)畜牧獸醫站規定的時間、防疫內容和免疫操作程式,做好責任村(社區)規模養殖場戶、養殖小區及散養戶的強制免疫、消毒、耳標佩帶、建立養殖檔案和免疫記錄等工作,確保免疫密度和耳標佩戴率達到規定要求;
(二)協助做好動物產地檢疫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村(社區)動物疫情觀察工作。發生不明原因動物死亡時,按規定及時報告鄉(鎮、辦事處)畜牧獸醫站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發生動物疫情時,應迅速上報情況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四)隨時掌握所在村(社區)主要動物飼養、免疫和疫情情況,指導養殖戶做好飼養管理,督促落實免疫、消毒、隔離等動物防疫措施;
(五)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動物防疫的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相關知識;
(六)完成上級畜牧獸醫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或存在重大動物疫情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
1、未按要求層層建立責任制,防控職責不清,沒有落實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的;
2、未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應急預案和應急實施方案的;
3、未制定工作方案,組織人員切實開展春、秋季動物集中免疫工作的;
4、未健全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技術支撐體系和未按行署要求配足村級防疫員及防疫員報酬未落實的;
5、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落實不到位的;
6、未按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情、啟動應急預案,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沒有及時採取措施的;
7、對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調查的;
8、未履行其他動物防疫政府工作職責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1、未按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強制免疫計畫,應免免疫密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3、未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各重點場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人的;
4、未履行其他動物防疫工作職責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下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落實動物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或有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動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估、免疫效果監測工作,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合格率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三)未及時掌握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造成防控工作不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的;
(四)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未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五)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疫情報告職責,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
(六)對動物撲殺、銷毀等疫情撲滅措施未進行技術指導或指導不力的;
(七)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經費或侵占、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
(八)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九)對未經現場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的;
(十)未履行其他動物防疫工作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衛生、商務等其他部門未按規定履行本部門職責,導致動物強制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流通監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實或者無法落實和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村級動物防疫員未按要求做好責任村(社區)畜禽強制免疫、消毒、耳標佩帶、免疫檔案建立等工作的,由畜牧獸醫部門通報批評,扣減報酬;不履行職責的,解除聘用契約;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導致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和蔓延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畢節地區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自2009年6月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