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成

畢成,律師,本名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先後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簡介

畢成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後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參加工作以來,先後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行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並先後在文化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

擅長方面

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契約糾紛,房地產建築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後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欺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契約詐欺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後公安撤銷案件案,宮某妨害公務案及李某交通肇事案等有影響的刑事案件;還有劉某乘車燒傷15年後起訴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案、張家口某地產公司延期交房案、安某訴企業不予繳納養老保險勞動爭議案、張某工傷賠償案等疑難複雜的民事案件。”且先後分別與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幫律師團建立了長期的案件合作和業務交流事宜,並與區域內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建立了穩定的團體合作模式,現為執業區域政府工業園區建設及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的重要專家成員2014年被張家口市宣化區司法行政系統授予“維穩和法律實績突出律師”的稱號。

辦案風格

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誠信和技巧,始終秉承“以法律的智慧服務人、以法律的知識幫助人”為主旨,以博學、慎思、明辨、篤行嚴格要求自己,努力讓每一位客戶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執業感言:大道至簡、篤行正義

主要業務方向

主要業務方向為公司法律事務(包括企業治理模式企業設立全程法律服務、重大投資項目的談判、重大契約的擬定、談判、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法律事民商事訴訟、仲裁業務,顧問單位日常法律事務、法律培訓等。

主要業績

在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各類公司訴訟、契約糾紛、房地產類糾紛,建築工程類糾紛等。曾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例:高某與某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周某所有權責任糾紛,李某契約確認糾紛,張某買賣契約糾紛,崔某健康權侵害糾紛,等另有刑事、行政案件數十件。

案例一:勝訴“拒不繳納社會保險,無視勞動契約”糾紛案

本案原告劉某在被告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從事汽車修理工作近25年,在工作期間被告多次拒絕原告要求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也沒有按照規定同原告簽定無固定期勞動契約。律師觀點

一本案原、被告之間已形成勞動關係,法院審理當適用勞動關係之相關法律規範

原告1989年以來一直在被告處工作(有當庭提交的兩名工友的書證和勞動契約原件以及2012年前的工資表),直至2014年5月1日被其違法辭退。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3]19號和勞動部辦公廳檔案(勞辦發[1995]121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然與企業已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退休職工在崗期間履行了勞動義務,是其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退休金的計算標準要由企業提供依據。古可認為,由於企業核定退休金標準或企業發放退休金而引起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對符合退休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故此被告應立即履行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使其享受其他職工退休的同等待遇,並依法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相關損失。

2、原告主張的違法解除契約經濟補償金和沒有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賠償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符合《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之法律規定;同時被告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二條、《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之規定。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原告年滿60歲後,多次要求退休而被告一直推脫至今,而原告現辦理的農村保險的事實,系原告的違法行為所致,如果原告後能依法享受退休,農村的保險可以依法推出。故此原告年滿60歲退休應得的5年多的實際退休金的損失因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為此《社會保險法》第一條即規定: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該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最後本案被告與原告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清楚,勞動爭議的焦點明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規範,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決結果

最終通過法院調解,被告同意給原告辦理相關退休手續,並補償各種經濟損失費用3萬元

案例二: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涉及車輛的損失不清,需要進一步查實”

趙某訴秦某及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保險契約糾紛一案,本案爭論焦點為本次事故中的標的車,是否應該按照實際全損賠償,畢健根律師擔任本案再審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畢健根律師依據嚴謹、紮實、認真的工作作風,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歷經時間2年多,經歷兩次一審、兩次二審、一次再審,最終某中級法院撤銷一審的判決,依法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車輛全損費用總計16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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