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體操”一詞源於古希臘語,本來是“赤膊操練”的意思。古希臘人把保健養生運動統稱為體操。近代體操從19世紀開始在歐洲首先興起,還根據練習的器械、人體的生理結構等不同形成了很多學派。從1896年第一屆奧運會開始,體操就被列為正式的比賽項目。從第一屆奧運會到1932年第10屆奧運會,男子體操除了雙槓、單槓、鞍馬、吊環和跳馬外,還包括爬繩、跳高、跳遠、撐竿跳高,或者推鉛球、150米跑、舉重等等,每屆比賽項目也不盡相同。在1936年柏林舉行的第11屆奧運會上,正式決定自由體操、鞍馬、跳馬、雙槓、單槓、吊環、個人全能和團體為男子體操比賽的八個項目,並沿用至今。1932年,日本隊首次參加第10屆奧運會體操比賽。在跳馬自選動作比賽時,隊員近藤第1次試跳發揮得十分出色,得到了25.6分,列第2位。第2次試跳時,近藤起跳有力,推手快,騰空高,比第一次試跳更好,觀眾熱烈鼓掌,隊友向他祝賀,都以為他穩操勝券。但令人驚訝的是3名裁判一共才給13分,場上局勢變化之大簡直令人不可接受,近藤名落孫山,日本隊教練怒氣沖沖向裁判提出抗議。後經解釋才知道,自選動作的兩次試跳,動作不能相同,而近藤兩次試跳的動作完全一樣,所以只得13分,日本隊只能啞巴吃黃連,怨自己不懂規則。
而在第10屆奧運會以前,體操比賽中的吊環比賽是不允許教練員把運動員托上吊環的,身材矮小的運動員在吊環下面蹦來蹦去,要跳上好幾次才能抓到那兩個環,十分費力,又很不雅觀。
1932年第10屆奧運會在美國舉行,這次奧運會的體操比賽規定吊環的高度是2.50米。賽前,日本隊向主辦國美國提出:“由於日本運動員身材矮小,跳上吊環十分困難。建議降低吊環的高度。”到達美國後日本隊教練再次提出這個建議,義大利代表首先反對,理由是“義大利隊也有小個子隊員,他們都能跳上吊環做動作,並取得優異成績。”多數國家的代表對義大利的看法表示贊同,他們認為,如果降低吊環的高度,會影響吊環的特點,有些動作就沒法做了。美國代表在思考過後,提出了一個折中的方案:不降低吊環的高度,但允許教練員幫助運動員跳上器械。這個方案被裁判委員會採納。從那時起,吊環比賽時運動員再不用費勁地跳上去,而由教練員托上吊環,這樣就免去了蹦跳之苦。
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男子體操主要在德國、法國、瑞士、瑞典、美國等國之間角逐。到了1952年第15屆奧運會和1956年第16屆奧運會上,團體冠軍被前蘇聯取得。然而在隨後的連續五屆奧運會上,日本成為這個項目的霸主。自1980年第22屆奧運會以來,前蘇聯重新回到霸主地位。
包括項目
自由體操:自由體操場地長和寬均為12米。自由體操成套動作主要由技巧動作組成,他們與其他體操動作如:力量和平衡、柔軟動作、道理及舞蹈等一起連線組合,從而構成了一個韻律和諧、節奏協調的整體。一套動作應該充分利用整個場地(12米×12米),並在50-70秒中完成。自由體操對技巧串及靜止動作都有嚴格要求,要求有向前的技巧串、向後的技巧串,靜止動作要求有一定的難度。
鞍馬:
鞍馬高1.05米,環高12厘米。鞍馬是在馬的所有部位, 用不同的支撐方式完成不同的全鏇和擺越動作是鞍馬項目上一套動作的基本特性。 做全鏇時,以並腿全鏇為主。允許有通過手倒立加轉體或不加轉體的動作,不同的結構組的動作必須在充分的擺動中完成,不能停頓,該項目中不允許有力量動作。
吊環:
吊環環高2.55米。一套吊環動作應由比例大致相等的擺動和力量靜止動作組成,這些動作和連線是通過懸垂,經過或成支撐,經過或成手倒立來完成,以直臂完成動作為主。由擺動到靜止力量或由靜止力量到擺動的過渡是當代體操的顯著特點,做靜止動作時,要求環靜止,不能有大的擺動。吊環要求有一定難度的向前擺動完成的手倒立和向後擺動完成的手倒立,還要求有一個有難度要求的力量靜止動作。
跳馬:
跳馬高1.35米。跳馬是由助跑開始的,以雙腿併攏起跳完成的跳躍騰空動作,跳馬的助跑最長距離為25米,助跑允許中斷,但不允許返回重新跑,跳馬要求騰空有一定的高度和遠度。
雙槓:
雙槓高1.75米。雙槓是眾多結構組中選出的擺動和飛行動作組成,通過各種支撐和懸垂動作來過渡完成。在雙槓項目上做上法時,要求必須從並腿站立姿勢開始, 不得有預先動作,一套動作中最多允許有三個停頓動作或靜止動作,其他大於或等於1秒的停頓將不被允許。
單槓:
單槓高2.55米。單槓整套動作都是由擺動動作組成,以各種握法不間斷地完成動作,它包括大迴環、近槓動作、圍繞身體縱軸的轉體及飛行動作。允許有兩次過槓下垂面的單臂擺動動作。單槓要求有一定難度的騰空動作等特殊要求。
起源發展
自由體操初始於19世紀的德國,當時這項運動只允許比賽選手在規定的場地和時間內完成編排好的成套徒手技巧性動作。自1958年,自由體操比賽規定女子自由體操必須有音樂伴奏。1903年自由體操成為世界體操錦標賽比賽項目。從動作上說,男子自由體操在上世紀50年代裡,主要是以單純的手翻和空翻類動作為主。但在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自由體操又出現了兩周空翻、多周轉體和複合軸的鏇空翻等高難度動作。而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又出現了空翻3周和直體鏇轉動作。成套動作由技巧和各種轉體、跨跳、舞蹈等動作組成。1911年男子自由體操被列為國際比賽項目,女子自由體操又在1950年第十二屆世界體操錦標賽上被列為比賽項目。對於奧運會而言,男、女自由體操分別於1932年和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鞍馬運動起源於歐洲,在當時,羅馬人曾用鞍馬訓練騎手。而鞍馬這項運動卻源於跳馬運動。1804年,德國著名體操家古茨穆特斯將木馬上的馬鞍換成一對鐵環,形成現在的鞍馬。到19世紀,德國的體操家將木馬的頭和尾砍去,剩下的身體則用來做體操器械。1896年鞍馬被列為體操比賽項目,並將比賽動作歸納為兩臂交替支撐的各種單腿擺越,正、反交叉,單、雙腿全鏇和各種移位轉體動作。20世紀50年代鞍馬上有了各種環上轉體動作。70年代中後期,匈牙利運動員馬喬爾開創了縱向前移位、沿身體縱軸反向轉體和跳動移位等技術,美國運動員托馬斯也創造了分腿波浪全鏇技術。上世紀80年代,倒立技術與隔環轉體類型的動作逐漸增多。中國運動員對鞍馬技術的進展做出了不少貢獻。 鞍馬運動在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吊環運動起源於法國,它的產生是受雜技演員懸空繩索表演的啟發而創造的運動,在隨後幾年中,這項運動傳入了德國和義大利。1842年,德國的施皮斯製造出世界上第一副吊環,現在吊環大多為木製、圓形,用鋼索懸掛在高5.8米的立架上,兩環相距50厘米。木環與鋼索間用皮帶或帆布帶連線。早期吊環動作只有一些擺動和簡單的懸垂動作,這些動作都是體操隊員訓練的輔助手段。直到19世紀,吊環運動才成為男子體操項目。隨著這項運動發展成正式的比賽項目,吊環的動作也在逐漸增加。由擺動到靜止力量或由靜止力量到擺動的過渡是當代體操的顯著特點,做靜止動作時,要求環靜止,不能有大的擺動。一套吊環動作應由比例大致相等的擺動和力量靜止動作組成。吊環運動在1896年第一屆奧運會時就已成為正式比賽項目。
跳馬運動源於羅馬帝國末期的騎術訓練。早期訓練,人們都是使用真馬進行訓練,但由於戰士們不能和馬很好地配合,經常受傷。所以,羅馬人將真馬改成外形相似的木馬,並配有馬鞍。在日後的發展中,木馬也有了改變,1719年馬腿改為立柱,1795年去掉了木馬的馬頭,1811年去掉了馬尾,兩端改為圓形,馬身用皮革包制。1836年德國的施皮茨在學校體操節首次表演跳馬。20世紀50年代,跳馬動作有所突破,從後擺水平騰越到60年代的手翻騰越再到70年代的手翻接空翻時期,最後到80年代的多周轉體。男、女跳馬分別於1896年和1952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從1992年奧運會起,團體分不帶入單項賽。2001年至2004年,體操新規則執行,體操運動員做跳馬時用的“馬”也被換成新的。新馬的馬面總長為1.2米,馬內有弓形鋼板以增強彈性。
在19世紀初,雙槓運動就成為歐洲最流行的健身項目。這項起源於德國的運動,在早期被德國體操家定型為體操器械,直到1896年才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但是,其比賽動作卻只有擺動和騰空動作。直到20世紀30年代,雙槓靜力動作才有所增加,並且還出現了前擺轉體180°支撐和後空翻成支撐動作。對於雙槓上的技術動作,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也有了新的進展。在比賽中,我們所經常見到的空翻兩周下槓動作,在70年代中期也是被經常使用的。到80年代,還出現了向後大迴環和空翻加轉體等多種下槓方法。同時,也是這些雙槓技術促進了該項運動的飛速發展。 雙槓運動在189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單槓運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類的祖先在叢林中進行的各種攀登、爬越等練習。在當時,這項運動只是一種生活實用技能,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它與祭祀等活動逐步結合。對於近代單槓運動來說 ,則出現在1812年的德國。德國體操學派的創始人F.L楊和J·C·F·古茨穆茨受到當時西歐盛行的雜技表演的啟發,他們用一根木棍作梁設定一副單槓,放在他自己創建的位於柏林城外的體操場裡用作健身訓練。到20世紀50年代初,單槓動作出現了分腿支撐後迴環成手倒立動作。60年代中期出現了高屈體騰越動作。70年代日本運動員原光男創造了鏇空翻下動作,中期又出現了飛行動作,末期隨著護掌的改進,又出現了單臂大迴環等高難度動作。
體操規則
第一條1、本評分規則的宗旨在於:在國際男子體操比賽中,保證評分的客觀和統一。提高裁判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為運動員和他們的教練員在日常訓練及準備比賽的過程中提供指導作用。2、本評分規則的制定是以國際體聯技術規程,技術委員會的原則決議、研討會的分析結果及考慮到現代體操運動發展和訓練實踐中的經驗為基礎。3、裁判員要一絲不苟地遵守評分規則,否則將可能被競賽部門解除其職務。4.本評分現則也可在國內比賽中實施和運用。
第二條 裁判組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裁判員必須密切聯繫體操運動,不斷地參與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他門需具體的基本條件是: ·教練掌握和套用國際體聯評分規則 ·熟練掌握和套用國際體聯技術規程 參加國際體聯正式比賽的條件是: ·持有國際體聯有效裁判證書 ·證明在國與國對抗賽、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的裁判工作中表現出色。 ·在比賽過程中表現出良好的教育和體育道德水平2.裁判組成員的義務: ·參加該比賽的所有裁判指導會和比賽過程中的會議及賽台訓練 ·比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館 ·認真做好賽前準備工作 ·著裝整齊,深藍色上衣,最好穿灰色褲子,淺色襯衣和領帶.3、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要做到: ·不離開自己的座位 ·不與其他人聯繫 ·不名教練員、運動員及其他裁判員交談.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際體聯的比賽中,技委會成員在各項目中擔任各個項目的主席,他們的任務是注意和檢查A裁判組和B裁判組的所有裁判員包括技術助理的工作和行為,他們對自己所在項目的所有成套動作進行評判。2.只有在出現第11.6條款所述的偏差極大的異常情況下,他們才有權召集裁判員進行磋商,以便共同確定一個正確的分數。如果在起評分上出現分歧,他們有權制定最終的起評分,這時只能給整為,不能出現0.05的情況。3、如果重複出現偏差,他們將通知競賽總裁判長,即:技委會主席,如有必要,總裁判長將根據技術規程對有關的裁判員準備並實施制裁。4、技委會成員在比賽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一方面,他門有權召集本項目的裁判員,以解決出現的問題及干擾,另一方面,他們擔負著將本裁判組的工作倩況及出現的問題向競賽組織機構匯報的義務,他們的職責還包括: ·向全體裁判員介紹示分、傳分的技術程式和步驟。 ·檢查或計算最後得分。 ·亮綠燈,顯示可開始比簧,亮紅燈表示不可以比賽。 ·從最後得分中扣除有關時間、越線、不良體育道德及違紀行為的扣分。5、為了更好地履行其職責,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應就座在能夠立刻看到所有裁判員的打分和競賽記錄單的位置。
1、在國際體聯舉辦的所有比賽中,各個項目上都將設定技術助理,技術助理協助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工作,他既是協調員,又是A裁判組的成員。技術助理和A組裁判員將從那些既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又取得過優異考試成績的人員中挑選。2、他們的任務是計算成套動作的內容和價值,以及將所出現的違章請況,通知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他們主要檢查運動員所完成的成套動作中難度、特殊要求及加分的情況。3、為了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他門要完整無缺地記錄成套動作的內容。他們的記錄是書面總結及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用來解決A組裁判員出現問題時的依據。4.比賽結束後,技術助理應提交一份簡短的書面報告給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報告應列出所發生的問題、違章的情況,及不清楚的地方,並附上有關運動員的姓名。 5、根據技委會主席的要求,比賽結束後兩個月之內,技術助理要用國際體聯認可的一種官方語言向技委會主席和他所在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呈交一份該項目所有成套動作內容的書面報告。
第五條 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
l、在男子體操技術委員會指導下,所有裁判員需經抽籤決定上場項目。這與技術規程8.8.2和8.9.l相符。裁判員要以評分規則為依據,根據場上情況,在A裁判組或在B裁判經準確、迅速地記進行評分。A組裁判員將在考試成績優秀並且實踐經驗豐富的裁判員中經抽籤決定。 2、A裁判組負責記錄和評判: ·難度 ·特殊要求 ·加分。3、B裁判組的職責是:從技術、姿態及優美性來評定動作的完成情況。4.他們還有義務 ·按格式正確填寫評分表 ·聽從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的指導 ·協助避免延誤比賽 ·檢查輔助人員傳分是否迅速及自己的評分顯示是否正確,紛發現記分牌上顯示的分數與自己的評分不一致的,應立即通知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 ·當比資開始的信號發出後,應立即進入工作狀態。5、裁判員有權就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對自已的不公正行為向競賽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條 裁判檢查條例
l、根據裁判檢查條例,裁判員如違反評分規則或技委會的指示,技委會主席或仲裁委員會負責人可對其進行懲罰。2、裁判員的錯誤行為及違反規則的情況包括: 故意蔑視評分規則、營意偏袒或貶低一個或幾個隊,一個或幾個運動員,不遵守技委會或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的指示 ·重夏出現過高或過低分,不遵守有關比賽的要求和紀律 ·不參加裁判指導會或未經許可不參加賽台訓練 ,著裝不符合要求。3、可給予的懲罰: ·如不參加裁判指導會或不參加觀摩賽台訓練,技委會主席可取消其本次比賽的裁判資格。由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發出口頭警告。根據技術規程中的其他處罰。
第七條 項目裁判組的構成
1、在所有國際體聯正式比賽中,每個項目上均由A、B兩個裁判組組成,具體如下: A組裁判 技術助理+1名裁判 B組裁判6名裁判員 上述兩組裁判在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的指導下進行工作,見第3條。2.建議在洲際比賽或其它大型比賽中採取相同的組成及編制結構,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應是洲際聯盟協會的代表或者由他指定的資深裁判來擔當。3、在其他所有的國際比賽中,扣:對抗賽。邀請賽等,經與參賽國協會商量後,可以改變裁判組組織形式,每項A裁判組和B裁判組最少各有兩名裁判員,加上一名裁判長。4、競賽組織者將為每位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配備一至兩名訓練有素的助手,在國際體聯舉辦的大型比賽中為每一名裁判員配備一名助手,以便他們能夠迅速、準確地完成評分工作,這些助手將承擔秘書和技術員的職能,將評分遞交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或記錄處,所有比賽都要求使用計算機。
第八條 裁判組的座位安排及工作程式
1、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及A組裁判員在比賽器械前面排成一列就座,彼此間隔一定距離。 B2 B3 B4 B5 ——————— ——————— BI AI TA 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 B6 2、B組裁判員從左至右以順時針方向就座在器械周圍。在跳馬項目比賽時,上述人員在落地區域附近就座。2、在起評分取得一致後,技術助理將評分表交給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而B組裁判員各自的評分表則由其助手收集起來。在世界錦標賽、奧林匹克運動會或有必要的比賽中,可各有一名助手傳遞A裁判組的分。3、比賽中即使使用了電子評分系統,裁判員也必須填寫各目的評分單,一旦遇有計算機記錄的分與評分單上的分不符時,以計算機上的分為準。
第九條 運動員的權利與義務
1、運動員要了解評分規則的內容,了解和遵守為保證比賽順利進行而制定的所有細則。2.參賽的,必須穿規範的體操服,有團體整隊的要穿統一的服裝,在鞍馬、吊環、雙槓和單槓比賽中,所有參賽者必須穿長褲,體操鞋或襪子,在自由體操和跳馬比賽中,運動員可以穿短褲,也可赤腳,在所有比賽中都要穿背心,對於有違反服裝規定的個人,將根據第9條第11款,以非體育道德行為從所涉及的每一項的最後得分中扣除。對違反服裝規定的團體成員,從所涉及的每一項的成隊總分中扣0.2分。3、為避免傷害事故,同時在心理上給予運動員支持在單槓、吊環、雙槓和跳馬比賽的,允許有一名輔助人員站器械旁或附近,如果給予了運動員幫助,則既不承認在幫助下所完成的那個動作,還要扣0.4分。如同時有兩名教練員站在器械附近,將扣0.2分。4、在單槓和吊環比賽時,運動員可由教練員或其它隊員托上器械,評分從腳離地面時開始。5、允許運動員使用繃帶和護掌,但必須完好堅固。6.運動員在每個項目上都有權利做30秒鐘的準備活動(團體為150秒),本隊或同組中的運動員應保證讓最後一名運動員也能有30秒的準備活動。7、在每項比賽前,即當綠燈的或裁判長發出信號後,運動員要保持立正姿勢,舉臂向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示意,在一套動作結束時,先立正,並轉向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示意,然後再下場。8、比賽進行的,不允許運動員、教練員與裁判員講話。9.未經許可,運動員無權離開比賽場地,否則將取消其比賽資格。10、不守紀津或非體育道德行為將視為違反規則,每次由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扣0.2分,舉例如下: ·綠燈亮後或信號發出後拖延比賽(最多30秒) ·拖延或延長自己的準備活動時間 ·錯戴或未佩戴號碼 ·一套動作結束後重新上台 ·另有或未經允許的教練員出現在器械旁 ·違反服裝的有關規定11、原則上講,在所有比賽中,成套動作不允許重做,只有當運動員並非由於自身的過失而不得不中斷成套動作時才允許重做,項目裁判委員會主席將決定一套動作是否可以重做。12.運動員可以要求技委會主席將單槓或吊環調高到適合自己身材的高度,類似要求不會被無理拒絕。該要求必須在正式場地訓練開始到24小時提交技委會主席處,運動員自己不得自行調整高度。
第十條 教練員的權利和義務
1、每個教練員必須要了解評分規則並按評分規則行事。2.每個教練都應負起責任,以保證比賽迅速、有秩序地進行,除了照顧在器械上做動作的運動員外,還要以體育的方式引導他們,這包括在器械上的表現,列隊換項及退場或參加發獎儀式等。3、比賽時,不允許教練員同運動員講話(扣0.2分),也不允許同裁判員講話。 4、教練員如不遵守紀津或違反有關規則,仲裁委員會可取消其參賽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