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教育振興法

產業教育振興法,日本地方教育法規。1951 年 6 月制定。後多次修訂。1985 年修訂後,由總則、地方產業教育審議會、國家的負擔與補助 3 章組成。產業教育興起於明治維新時期,初稱“實業教育”,以向學生傳授從事農、工、商、水產等產業所必要的知識、技能為目的。旨在依據《教育基本法》的精神,通過產業教育培養具有創造能力、進而對經濟自立作出貢獻的有為國民。規定凡公立或私立國中、高中、大學或高等專科學校的設定者,如要使其進行產業教育所需要的各項設施與設備達到經“理科教育及產業教育審議會”商定以政令形式所規定的標準,國家要負擔或補助其所需經費的全部或一部分。

國家在根據本法及其他法令振興產業教育的同時,還應鼓勵地方公共團體根據下列方法振興產業教育:(1)制定振興產業教育的綜合計畫;(2)改善產業教育的內容及方法;(3)改善並充實產業教育的設施或設備;(4)制定並實施對從事產業教育的教員或負責人員進行在職教育或培養的計畫;(5)就產業教育的實施,同產業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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