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編輯
中文名:生態市職能:《生態市建設規劃》
職責: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
考核條件:嚴格按基本條件和指標體系考核
依據規定:《生態市建設規劃》
基本條件
(1)制訂了《生態市建設規劃》,並通過市人大審議、頒布實施。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及地方頒布的各項環保規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2)全市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包括各類經濟開發區)有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縣(含縣級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
(3)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任務。三年內無較大環境事件,民眾反映的各類環境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未造成明顯影響。
(4)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數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縣(含縣級市)達到國家生態縣建設指標並獲命名;中心城市通過國家環保模範城市考核並獲命名。
建設指標
序號 名 稱 單 位 指 標 說明
經濟發展 1 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元/人 約束性指標
經濟發達地區 ≥8000
經濟欠發達地區 ≥6000
2 第三產業占GDP比例 % ≥40 參考性指標
3 單位GDP能耗 噸標煤/萬元 ≤0.9 約束性指標
4 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 m3/萬元 ≤20 約束性指標
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 ≥0.55
5 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通過驗收的比例 % 100 約束性指標
生態環境保護 6 森林覆蓋率 % 約束性指標
山區 ≥70
丘陵區 ≥40
平原地區 ≥15
高寒區或草原區林草覆蓋率 ≥85
7 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例 % ≥17 約束性指標
8 空氣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準 約束性指標
9 水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準,且城市無劣V類水體 約束性指標
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 千克/萬元(GDP) 約束性指標
化學需氧量(COD) <4.0
二氧化硫(SO2) <5.0
不超過國家總量控制指標
11 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 % 100 約束性指標
12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 % ≥85 約束性指標
工業用水重複率 ≥80
13 噪聲環境質量 —— 達到功能區標準 約束性指標
14 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 ≥90 約束性指標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 ≥90
且無危險廢物排放
15 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m2/人 ≥11 約束性指標
16 環境保護投資占GDP的比重 % ≥3.5 約束性指標
社會進步 17 城市化水平 % ≥55 參考性指標
18 採暖地區集中供熱普及率 % ≥65 參考性指標
19 公眾對環境的滿意率 % >90 參考性指標
考核條件
已制訂生態縣、生態市建設規劃(大綱),並實施2年以上。嚴格按基本條件和指標體系考核,不缺項。
考核內容
《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環發〔2003〕91號)完成情況和建設規劃完成情況。
考核程式
參加考核的縣、市,首先進行自評,並向省級環保局提交自評報告。省級環保局在覆核後,將各省候選名單和推薦報告上報國家環保總局。經國家環保總局審定後,公布最終考核結果。對考核成績優秀的,國家環保總局予以表彰,並命名為生態縣創建工作先進縣、生態市創建工作先進市。
評分方法及結果
(一)採用百分制打分。按環發〔2003〕91號文的基本條件和指標體系兩個部分進行。部分指標以環辦〔2005〕121號文為準。
(二)分兩次打分。第一次:基礎分。即以同級人大批准規劃實施上一年度數據為依據打分。第二次:創建分。考核創建工作的進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數據為依據打分。
(三)結果評定。考察基礎分與創建分的差距,判斷創建工作的進步幅度。按創建工作進步幅度評定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