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第七章信息統計與效益監測。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1〕27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省屬有關企業,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省糧食局《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國土資源廳 省水利廳 省農牧廳 省林業廳 省審計廳 省統計局 省糧食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管理,提高建設質量和效益,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調整規劃(2011—2015年)》中基本口糧田、農村能源、生態移民、後續產業發展及技能培訓、補植補造等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與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相結合;堅持國家支持與退耕農戶自我發展相結合;堅持執行國家統一政策與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相結合;堅持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市縣”;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第四條 項目實施目標。通過實施基本口糧田、農村能源、生態移民、後續產業發展及技能培訓等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退耕農戶生產以及長遠生計問題;加強林木後期管護,搞好補植補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絕砍樹復耕現象發生,確保退耕還林成果切實得到鞏固。
第五條 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並組織實施,即按規劃編報計畫,按計畫編制方案,按方案編制設計,按設計組織施工和驗收。以退耕還林工程縣市區為基本建設單位,以退耕還林村為基本單元,覆蓋到相當比例的退耕農戶,統籌落實鞏固成果各項措施,確保建設項目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項目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市州、縣市區政府應成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總協調。
第七條 在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的綜合協調,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部門向國家申報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建議計畫,分解下達國家年度任務計畫;對生態移民建設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各類建設項目進行稽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下達及監督管理,統計匯總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參與建設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根據批覆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和省直相關部門核查驗收結果,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省水利廳負責基本口糧田中的坡耕地改梯田、農田水利、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相關項目建設的監測和信息統計匯總。
省農牧廳負責基本口糧田中的土壤改良、除薪炭林外的農村能源、技能培訓以及後續產業發展中農業建設項目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監測和信息統計匯總。
省林業廳負責薪炭林、補植補造以及後續產業發展中林業建設項目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相關建設項目的監測和信息統計匯總。
省國土資源廳依據第二次全國農村土地調查成果,做好林業規劃實施後的土地變更調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履行耕地保護責任並參與基本口糧田和相關項目建設的指導、監督檢查。
省糧食局負責退耕地區糧食的供需平衡和市場穩定工作,確保退耕農戶口糧供應。
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分別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察、審計和監測。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在1個月內分解落實到項目縣市區。
第九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按照省上下達的任務計畫,應在1個月內將更詳細的任務計畫下達到項目縣市區,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市州在下達任務計畫時,要明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工期、資金來源及數額。
第十條 年度建設任務計畫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並確保不影響目標任務的完成。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年度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由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分類會同同級行業部門編制。實施方案分為:年度總體實施方案、基本口糧田建設實施方案、農村能源建設實施方案、生態移民實施方案、補植補造實施方案、後續產業發展及技能培訓實施方案等。實施方案要參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做到科學合理、圖文表齊全,各項建設任務要落實到山頭地塊和退耕農戶。農田水利、生態移民等項目要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各縣市區的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審查批覆,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及省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實施方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項目建設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並落實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各項制度,加強項目實施管理。重要設備、材料、成批量的種苗等採購和施工、監理要按照《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組織招投標,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誠信的原則。凡是政府採購目錄規定範圍內的必須實行政府統一採購,並做好實物發放工作;凡直接補助農民的資金,必須通過“一冊明、一折統”直接兌現到戶。對於難以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的較小項目,可在同級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項目實施單位與施工方簽訂建設契約,實行契約制管理。積極組織退耕農戶參加項目建設,確保退耕農戶獲得勞務收入。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實施前,縣市區有關部門要會同鄉鎮政府以村為單元向項目區退耕農戶公示項目名稱、目標、任務、資金來源、建設內容、規模、補助標準以及項目實施單位、管理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等項目建設基本情況,設立工程標誌,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加強項目質量管理。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組織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加強項目進度管理。基本口糧田中的梯田建設任務必須在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其他任務必須在次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條 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縣市區的檔案管理工作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及時收集和整理項目建設的相關檔案、實施方案、作業設計、招標投標資料、施工契約、階段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監理報告、技術資料以及相關的統計數據、影像資料等,按年度整理成冊,分類歸檔,專櫃保存,專人管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資金包括國家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地方配套資金、民眾自籌及投工投勞折資以及其他來源資金。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要嚴格按照《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財農〔2009〕34號)執行。
第十九條 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全面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工作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11〕90號)要求,做好全省梯田、草食畜牧業、蘋果、中藥材、蔬菜和優質林果基地等整合資金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項目管理經費,做為項目方案編制、勘察、設計、評審、建設管理、組織驗收等費用,項目管理經費不得擠占中央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審計工作。

第六章 驗收與管護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實行縣級自查驗收、市級竣工驗收和省級檢查驗收3級驗收管理。
縣級自查驗收。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同級行業部門依據各行業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年度建設項目完工後對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縣級自查要做到逐地塊、逐農戶全面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上報市州發展改革委和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市州組織竣工驗收。
市級竣工驗收。在縣級自查驗收的基礎上,由市州發展改革委組織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縣市區年度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
省級檢查驗收。在縣級自查驗收、市級竣工驗收的基礎上,省發展改革委適時組織省直相關部門開展省級抽查復驗。
第二十三條 檢查驗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
(二)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組織實施;
(三)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和要求;
(四)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財務制度,有無違規問題;
(五)項目管護措施是否落實;
(六)各項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七)項目檔案、信息報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四條 驗收依據:
(一)《甘肅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及其調整規劃和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
(二)經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
(三)國家及有關部委頒布的相關技術規定、規程、規範;
(四)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辦法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項目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建立檔案,確保項目長期持續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在檢查驗收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信息統計與效益監測

第二十八條 建立完備的信息統計報送制度。建設項目信息由市州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匯總報送。
第二十九條 匯總報送的信息內容包括:
(一)上半年和年度建設項目完成情況;
(二)上半年和年度糧食和生活費補助資金兌現情況;
(三)全年建設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包括項目進展情況、主要做法和存在問題、實施效果、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議等。
上半年信息於每年7月15日前,年度信息和全年總結於次年1月15日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上報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由省發展改革委將匯總分析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家相關部委。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實行效益監測。效益監測分為項目工程區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發展、退耕農戶生活3類。
生態環境監測,主要監測退耕還林地區退耕還林以來工程區植被蓋度、生物多樣性、土壤理化性狀、水土流失狀況、河川徑流量、含沙量、降雨量、大風(沙塵)天數等連續動態變化信息。
經濟社會發展監測,主要監測退耕還林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掌握退耕還林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退耕農戶生活監測,主要了解退耕農戶收入、口糧保障、能源消費的信息,掌握退耕農戶長遠生計解決情況。
第三十一條 生態監測委託現有的監測技術力量和隊伍組織實施。省林業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按照國家統一指標和方案負責監測技術指導和監測結果匯總。
經濟社會發展和退耕農戶生活監測由省統計局負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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