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關於加強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

(二)“十一五”期間語言文字工作的目標任務。 (三)依法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 (三)加大對語言文字工作的經費投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語言文字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甘政辦發[2006]134號
發布日期:2006-11-30
執行日期:2006-11-3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加強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
(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語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義
語言文字工作關係到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進步,是一項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社會公共事務。語言文字規範化程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做好語言文字工作,是促進先進生產力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條件,是推動和支持先進文化發展的必要前提,與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是建設小康社會的基礎性工程。
“十五”期間,我省語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大力宣傳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社會語言文字規範意識顯著增強;以城市為中心開展語言文字檢查評估,城市國語普及程度和規範漢字套用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公務員、教師、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師範院校學生國語培訓測試全面展開,重點領域的語言文字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廣泛開展語言文字示範校創建活動,學校在語言文字規範化中的基礎作用得到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為促進教育文化事業發展、推動經濟社會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也必須看到,我省語言文字工作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區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別較大,國語普及程度還比較低,社會用字不規範現象仍然存在;語言文字工作在一些地區和部門未能擺上應有的位置,工作機構不健全,人員和經費不足,執法監督機制有待完善;語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滯後,不能滿足社會語言文字生活的需要。
當前是我國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重要歷史時期。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緊迫感,加快推進語言文字工作,使其更好地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
二、明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思路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完善管理機制,注重社會服務,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規範化水平,使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為廣大人民民眾學習、生活和發展提供便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二)“十一五”期間語言文字工作的目標任務。建立起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相配套的法規體系,形成依法管理監督的體制機制;城市語言文字社會套用的規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率先實現“國語初步普及、漢字的社會套用基本規範”的目標;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全面建立起國語和規範漢字培訓制度,特定崗位人員實行持國語等級合格證書上崗制度;受過中等和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普遍具備國語的套用能力,並在必要的場合自覺使用國語;社會用字自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規範現象得到有效糾正;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和普及取得較大進展。
(三)基本思路。以城市為中心全面提升套用水平,並發揮帶動輻射作用,向廣大農村地區擴展和延伸;以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為重點突破口,逐步實現整體推進;以目標考核量化管理、國語水平測試、推廣國語宣傳周為基本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常規管理;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依據,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推進依法行政;以建立長效機制為目標,加強機構、隊伍和制度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三、依法推進語言文字工作
(一)依法推廣、普及國語。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都要把普及國語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管理內容,作為對幹部職工的工作要求,使國語成為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用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集體活動用語,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主持和採訪用語,話劇演出和電影、電視劇用語,漢語文音像製品、有聲電子出版物用語,各類會議、展覽、大型活動的工作用語,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語。
(二)依法推廣使用規範漢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都要樹立依法使用規範漢字的觀念,增強自覺使用規範漢字的意識,使規範漢字成為國家機關的公務用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用字,漢語文出版物用字,影視螢幕用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招牌用字,廣告、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字,中文信息技術產品用字和在本地註冊網站的網頁用字,商品包裝、說明用字,各類會議、展覽、大型活動用字。
(三)依法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繼續抓好對城市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十一五”期間所有城市都要按照國家要求接受上級政府組織的檢查評估。要把此項工作納入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政府議事日程,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堅持“重在建設、重在過程、重在實效”的原則,立足於日常工作,著眼於可持續發展,紮實推進。要深入開展語言文字示範校創建活動,在全省樹立一批制度完善、工作到位、教育教學活動中用字規範、師生員工國語套用水平較高的示範學校,充分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推動全省各級各類學校語言文字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要在黨政機關、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開展語言文字工作達標單位創建活動,以評促建,整改提高,由點到面,穩步推進。要把語言文字工作達標作為評選文明城市、文明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把街面用字作為市容檢查整頓的一項內容,把學校語言文字規範化要求納入教育督導指標體系,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四)依法建立完善國語和規範漢字培訓測試製度。認真貫徹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公務員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的意見》(甘教廳(2003)57號),2010年前完成在職公務員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經測試沒有達到合格標準的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組織培訓學習;要把推廣使用國語逐步作為國家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上崗的依據之一,作為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必備條件之一。嚴格執行教師持國語等級合格證書上崗制度。要把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使用國語的情況作為教師業務考核的一項內容,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評優選先、教學成果評獎掛鈎,對已經獲得國語等級合格證書但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使用國語、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國語等級合格證書,並由核定教師資格的行政機關撤消其教師資格。全面實行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語培訓測試製度,並區別不同專業規定合格標準。文化、商貿、郵政、電信、鐵路、交通、民航、旅遊、餐飲、娛樂、金融、醫療衛生等行業面向公眾服務的從業人員,逐步實行持國語等級合格證書上崗制度,合格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行業主管部門商定。對中文出版物編校人員、廣告標牌設計製作人員、影視螢幕和計算機漢字輸錄人員等對社會用字產生影響的從業人員,要進行規範漢字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與測試,並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培訓工作由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進行。
(五)依法推進語言文字工作向農村擴展延伸。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是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薄弱地區,也是今後語言文字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語言文字工作要樹立為“三農”服務的思想,把幫助廣大農民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解放農村生產力的一個重要環節,抓好落實。要配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廣大農村地區大力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宣傳教育活動,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逐步改變城鄉之間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不均衡的問題。“十一五”期間,要著力做好農村學校的語言文字工作,保證農村的新一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同時基本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積極探索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進行國語培訓的形式和方法,幫助他們克服交際障礙,為其就業和生活提供便利。
(六)依法正確處理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方言的關係。在堅持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語言文字基本政策的同時,要牢固樹立各民族語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觀念,充分尊重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要通過宣傳引導,使廣大少數民族民眾自覺認識到學好本民族語言文字並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利於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的發展,符合廣大少數民族民眾的根本利益。在規範社會用語用字的過程中,除法律允許使用的方言外,對濫用方言的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干預和引導。
四、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整體規劃之中,認真研究,統籌協調,積極推進。對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計畫要認真審定,並制定推進語言文字工作的措施、辦法。要關注社會語言文字生活的新動態新變化,及時解決新問題,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建設與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相適應的語言文字套用環境,使語言文字工作在服務於中心工作的同時,與中心工作同步發展。
(二)建立“部門協同、齊抓共管”的語言文字工作機制。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和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其中,人事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語和漢字套用水平的教育與培訓;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將語言文字規範化要求納入學校培養目標和日常管理;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信息產業等部門負責對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以及中文信息技術產品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工商部門負責對企業名稱、商品包裝以及廣告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民政部門負責對地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設施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國語和漢字套用情況納入有關職業技能訓練與鑑定範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產品標誌、說明等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制定有關技術標準應當體現語言文字規範化的要求;商業、金融、旅遊、衛生、鐵路、民航、交通、郵政、電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服務行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加大對語言文字工作的經費投入。省財政要設立語言文字專項經費,用於語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表彰獎勵。市州、縣區市政府都要設立專項經費,保證語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運轉。
(四)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市州、縣區市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市州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獨立設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有管理語言文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不斷加強語言文字幹部培訓工作,造就一支數量足夠、思想作風和業務能力過硬的語言文字工作隊伍。同時,要依託高等院校、學術團體,組建一支專家隊伍,緊緊依靠專家學者,積極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
(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套用研究、推廣普及、監督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要充分利用大眾媒體宣傳黨和國家的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報導語言文字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要組織好每年的“推廣國語宣傳周”活動。不斷創新活動內容和方法,努力增強全社會的語言文字規範意識,為語言文字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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