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48號
《甘肅省部門統計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甘肅省部門統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部門統計管理工作,規範部門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部門統計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蒐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用於政府管理的各類統計調查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一管理、指導、協調部門統計工作。
有關部門實施的統計調查,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備案後方可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本部門領導人審批,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准。
第五條 部門統計應當依法進行統計調查,科學採集統計數據,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部門統計應當建立統計資料檔案制度。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部門統計應當建立數據管理制度,規範部門統計數據的採集、使用、交換與發布。
第六條 統計調查項目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範圍。
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應當規範。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應當與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
第七條 調查者應當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統計資料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調查及調查周期小於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於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九條 部門統計結果中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數據,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如需發布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與提供數據的部門共同發布。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本系統內調查取得的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等重要統計數據需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相關部門核實後上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重要統計數據的核實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重要統計數據目錄,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統計機構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另行編制,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通報。
第十三條 部門統計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統計法》、《甘肅省統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