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實施“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意見》,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使用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開發辦公室《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補助和省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和省上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貧困人口。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要堅持精準扶貧的原則,用於扶貧開發項目。資金要重點投向識別認定的貧困村和貧困戶。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專項下達,專款專用。
第六條 中央財政分配的專項扶貧資金和省市縣三級專列的地方扶貧資金,按照“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目標任務和各地實際,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省級和58個片區縣按當年地方財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級按10%以上、17個插花縣按15%以上增列本級專項扶貧資金預算。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投向全省58個片區縣、17個插花縣識別認定的貧困村和貧困人口。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勵作用,採取因素法和競爭性分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省級扶貧部門在分配資金、制定計畫時,必須徵求市州黨委、政府和扶貧部門的意見。堅持做到重點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開。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據貧困人口、貧困發生率、片區縣、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扶貧成效(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和貧困人口減幅)、績效評價以及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政策等因素,將資金直接分配到縣。
競爭性分配方式,強化以結果為導向,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將資金分配與“1236”扶貧攻堅行動目標任務掛鈎,與減貧效果掛鈎,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結果掛鈎,資金向扶貧效益好的項目和地方傾斜。對前期準備充分、實施條件成熟、集中解決突出貧困問題的項目優先安排資金。縣級政府要積極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辦法,優先支持工作基礎好的貧困村和減貧效果好的項目。
第九條 各市、縣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和省委、省政府“1236”扶貧攻堅行動任務要求,結合扶貧開發工作實際,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使用範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基礎設施建設。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貧困村村組道路、橋涵建設,防洪河堤築造,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建設等。
(二)富民產業培育。圍繞培育和壯大馬鈴薯、林果、中藥材、蔬菜、草食畜、制種、鄉村旅遊等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戶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設施農業;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農業實用技術等。
(三)易地扶貧搬遷。支持易地搬遷貧困戶住房建設;支持易地搬遷和移民基地生產生活條件改善,增收致富項目培育;支持貧困戶危房改造。
(四)金融資金支撐。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互助資金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支持惠農小額保險。
(五)能力素質提升。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能力和生產能力,支持“兩後生”等貧困戶家庭勞動力參加學歷、技能“雙證”職業教育;支持貧困民眾接受實用技術和勞務技能培訓。
(六)公共服務保障。圍繞在貧困村開展信息、文化、衛生等科技扶貧工作,重點支持貧困村綜合性科技培訓、信息化建設等。
(七)項目實施管理。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個人私存私放和其他與本辦法第九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安排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按2%提取,並將90%以上的安排到縣使用。市縣本級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自行確定。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單獨提取、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勘察設計、項目招投標、質量監理、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經費開支。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補助標準參照省內有關行業標準和項目投資概算確定,並逐步提高專項資金補助比例。
第十三條 整合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以“1236”扶貧攻堅行動計畫和重大扶貧項目為平台,整合行業扶貧資金和相關涉農資金,集中解決突出貧困問題,同時逐步加大下撥到縣比例,減少省級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