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課題承擔單位由審批確定改為專家評審確定,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省級科技計畫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四)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五)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牽頭擬訂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科技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制訂省級各類年度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三)研究全省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甘肅省科學技術獎評審、表彰及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制定科學技術普及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組織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科技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科學技術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科技宣傳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政策措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辦自然科學研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起草地方科技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擬訂省級軟科學研究計畫;擬訂全省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指導市縣科技進步工作。
(四)發展計畫處(基礎研究處)。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組織重點新產品、省級科技重大專項、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組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等相關工作;擬訂全省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承擔自然科學基金、中青年基金計畫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工作。
(五)科研條件財務處。
研究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檢查指導和推進省屬科研院所的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
(六)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畫、科技支撐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指導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指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七)農村科技處。
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畫、科技支撐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推動農村科技進步;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工作;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有關工作。
(八)社會發展科技處。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畫、科技支撐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
(九)國際合作處。
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計畫;組織引進技術及消化吸收、創新工作;承辦科技系統出國(出境)舉辦科技展覽等事宜的審批職責;聯繫與港澳台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成果與技術市場管理處。
擬訂科技成果管理、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負責全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全省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組織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示範工作;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4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制1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建立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溝通機制。省科學技術廳與省教育廳、中國科學院蘭州分院建立會商機制,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議和重大科學工程項目建設計畫等建議;省科學技術廳與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相關溝通機制,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三)歸口管理甘肅省知識產權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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