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市政辦發(2008)72號
發布日期:2008-5-13
執行日期:2008-5-1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在銀各單位:
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關於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 義務教育工作實施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確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能夠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78號)和市政府《2008年全市新農村建設試點工作安排》的要求,現就我市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推進我市依法治教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是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城鄉經濟繁榮、社會全面進步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環節,更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樹立大局意識,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密切配合,履行職責,認真紮實地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教育工作。
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1、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堅持流入地政府負責、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接納為主的原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到公辦中國小就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流入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讀學校,並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入學手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的學校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劃定,公辦中國小不得拒收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學校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措施,在接受教育、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長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需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1)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暫住,有學習能力,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籍材料;
(2)戶口簿、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的暫住證;
(3)監護人相對穩定工作的證明(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工商營業執照等);
(4)符合戶籍所在地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有關證明。
其他流動人口子女(含超計畫生育子女)入學,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公辦中國小就讀,其所負擔的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除按照省物價部門的檔案收取規定的費用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讀費、擇校費,更不得要求捐資助學或攤派其他費用。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學校一律實行分學期收費的制度。在辦理轉學手續時禁止收取任何費用。要通過緩收、減收、免收和設立助學金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或單位,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堅決查處,切實保護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的利益。
3、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流動人口子弟學校的管理和扶持。各縣、區要依照《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定期對本地區流動人口子弟學校進行普遍的視導、督查,清理、整頓。對辦學較好的學校,應予以指導、支持、幫助和表彰獎勵;對存在問題特別是有安全隱患的學校要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對未經辦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學校要堅決依法取締,並妥善安排在校學生到其他學校就讀。
三、明確工作職責,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相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教育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結合“兩基”國檢工作,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摸底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及時處理和解決有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各種問題,經常性地對各學校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公辦學校按規定安排相應經費,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發展規劃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合理制定城區義務教育學校的發展規劃。
人事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民政部門要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非法使用童工行為。
城市社區要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流動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流出地政府要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的相關工作。流出地政府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對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家庭在原籍具備監護條件的,要勸其在原籍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對在原籍不具備監護條件,確需到流入地就讀的,要由當地鄉鎮政府出具有關證明。要加強對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管理,完善轉學手續,進行跟蹤管理。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及教育部門要派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政府加強管理。外 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辦理轉學等有關手續,進行妥善安排,嚴禁設定障礙和收取任何費用。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