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教基〔2010〕32號
各市、州教育局:
現將《甘肅省特殊教育發展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甘肅省特殊教育發展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41號)精神,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業發展,從2010年起,省教育廳建立對各市州教育局特殊教育事業發展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快甘肅省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6號)的要求和全省特殊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全省特殊教育工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以各市州落實國務院和甘肅省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意見》、完成特殊教育發展年度目標責任書工作情況為內容,按《甘肅省特殊教育發展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評估標準》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自查與抽查、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每年初省教育廳與各市州教育局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並根據年度目標責任書修訂當年考核評估標準,年底進行考核評估。
第三條各市州教育局對照《甘肅省特殊教育發展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評估標準》進行自評,每年10月底以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向教育廳上報自評報告(一式三份,附電子版)。自評報告要簡明扼要,反映出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和措施,考核指標要逐條寫實。
第四條考核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查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各項指標量化評分。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至89分為良好,70至79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市州教育局進行獎勵,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州教育局進行通報批評。考核結果作為各市州教育工作實績評定和全省特殊教育工作先進集體評選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標準、務實簡便,突出重點、推動工作的原則,務求實效,切忌弄虛作假、敷衍塞責。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甘肅省特殊教育發展2010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評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