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 年 11 月 27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 ,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 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發〔1997〕7 號〉、《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白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6〕15 號〉的有關規定 ,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為履行職責和開展公務活動需配備的小轎車、旅行車、越野車。
第三條 公務用車配備要堅持使用國產汽車的原則。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具體編制數應根據其機構編制、職能、事業性質和領導職數 , 從嚴掌握,核定編制,合理確定。黨政團體、政府部門中地廳級以上現職領導幹部工作用車按現有職數確定。專項業務用車根據實際需要從緊配置,不占編制數。省委辦公廳、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的車輛編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聯席會議確定;省直部門(單位)車輛編制由省財政廳確定 ; 市州地車輛編制比照省級核定辦法確定 , 並將其確定的編制數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條 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嚴格實行價格、排氣量“雙控 ”。正省級幹部配備排氣量 3.O 升(含 3.O 升)以下、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轎車 ; 副省級幹部使用排氣量 3.O 升(含 3.O 升)以下、價格 35 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轎車;地廳級幹部中:黨政部門正職一般使用排氣量 2.O 升(含 2.O 升)以下、價格 25 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轎車;副職一般使用排氣量 2.O 升以下(含 2.O 升)、價格 23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轎車;縣級單位一般配備排氣量 2.0 升以下(含 2.0 升)、價格 20 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轎車;科級單位一般配備排氣量 2.0 升以下(含 2.0 升)、價格 15萬元以內的工作用轎車。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的,應占單位的車輛編制數 ; 越野車由單位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 不得固定個人使用;其配備標準為:省級單位控制在 80萬元以內 ; 地廳級單位控制在 60 萬元以內;縣級單位控制在 45 萬元以內;科級單位控制在30萬元以內。離退休幹部不配越野車。
第七條 正省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省級幹部 ,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工作調離本主省的領導幹部 ,不得將所配備的車輛帶走 , 已帶走的要交回。
第八條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所需車輛,年初根據編制和財力情況做出計畫 , 經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聯席會議確定後 , 統一安排;其他省直單位所需車輛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 市州地所需車輛由市州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因特殊公務確需超標配備的 , 要從嚴控制 , 由上述審批部門批准後報省紀委、省監察廳備案。凡拖欠職工工資的地方 , 原則上不得新購公務用車。財政部門應將審批情況每半年向同級紀檢、 監察部門報告一次。
第九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必須在堅持排氣量和價格標準的前提下,綜合考慮車輛價格、性能、耗油、維修費用等因素,按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 實行政府集中採購 , 公開競價 , 統一購配。並據此由省財政廳辦理有關手續後,公安車管部門方可落戶。否則,公安車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車輛實行報廢更新制。領導幹部現已配備使用符合政策規定的轎車 , 要繼續使用 ; 達到報廢、更新標準的 , 經審批同意後才能更換 , 避免造成浪費。報廢后需更新的 , 憑車輛技術鑑定表和物資回收證明按新購車輛規定辦理。機關事業單位編內公務用車一般不得調出調入。因特殊原因 , 確需調出調入的 , 應報省財政廳審批辦理。編制已滿確需購置新車的 , 必須將舊車繳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十一條 上級主管部門分配下達的各種購車指標 , 資金由地方全額負擔的 , 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購置公務用車的 , 如無特殊規定,應納入政府採購 ; 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贈車的 , 由省財政廳辦理有關落戶手續 ; 抵債車輛憑法院判決書或經有關機構確認的抵債協定由省財政廳審批後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辦法 , 嚴禁違反規定購買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事業單位調換、借用或攤派款項購買汽車,不準將機關事業單位所用車輛掛在企業或個人名下 , 不準未經批准擅自購買超標車輛。
第十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審計、財政、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 , 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發現問題 , 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配備公務用車,一經查實,車輛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沒收 , 公開拍賣 , 相關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3年發布《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