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63號
《甘肅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肅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及時有效地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因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實行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堅持及時、適度、公平、公開的原則。困難民眾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自主創業,積極改善生活條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臨時救助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
(一)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於當地低保標準150%,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城鄉低保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七條 因較大範圍的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評議並簽署意見,由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審核審批意見並公示。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對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簡化程式,必要時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十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實施臨時救助的情況,在申請人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的範圍內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情況緊急的,可先救助後公示。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採取實物救助。臨時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情況特殊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後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省、市州、縣市區根據所轄人口和省上確定的列支標準按1∶1∶1比例安排預算資金,省財政直管縣市州承租部分由省財政負責籌集;
(二)各級財政臨時投入和城鄉低保年度結餘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民政部門應當追回救助款物,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