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圖管理辦法

《甘肅省地圖管理辦法》經2018年6月4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6月11日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甘肅省地圖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4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唐仁健
2018年6月11日

辦法全文

甘肅省地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保證地圖質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內部地圖、涉密地圖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圖包括:

(一)印製在紙、綢等介質上的地圖;

(二)利用計算機技術、以數字方式存儲和查閱的電子地圖;

(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標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四)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

(五)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地圖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服務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學校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培養學生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國家版圖知識的公益宣傳,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違法行為加強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支持開發各類地圖產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其他方式向社會提供網際網路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公益性地圖服務。

第八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地圖內容表示的有關規定。

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繪製有中國地圖圖形的地圖,要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製國界線,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禁止標註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三)禁止標註軍事單位,國防、軍事設施,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公開發布的各項經濟建設的數據,未公開的機場、機關、單位,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

(四)不得出現違背民族政策和風俗習慣,影響民族團結的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發布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與地圖相關的公共信息和變更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集相關信息,組織編制、更新、維護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底圖、地圖集(冊)等公益性地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經保密技術處理的涉密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最新資料。

第十一條編制內部地圖、涉密地圖的,應當在地圖明顯位置註明“內部用圖”字樣或者密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者登載。

第十二條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如實表示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內容,對主要的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地圖內容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第十三條在地圖上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表示省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沒有公布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的,繪製本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檔案或者協定確定的畫法圖繪製;

(二)相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的,在繪製行政區域界線時,按照省民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畫法繪製;

(三)註明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依據和來源。

第十四條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內容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行政區劃圖上不得刊登廣告。

第十五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存放地圖數據的設施、設備,應當經省、市(州)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地核實。

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際網路在地圖上標註上傳國家規定不得表示的內容,不得登載、連結、上傳、傳送、引用未取得審圖號的地圖,不得提供境外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連結。

第十七條出版、展示、登載地圖以及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產品、進出口地圖的,應當報送省、市(州)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不涉及行政區域界線、國家安全信息的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可不送審。

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可不送審。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主要表現地為本省行政區域全域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涉及省內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委託審核的其他地圖。

市(州)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為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且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

第十九條地圖編制出版單位與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個人合作編制出版本省地圖的,由參與合作的境內編制出版單位送審。

第二十條地圖送審時,申請人應當依照《地圖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地圖審核申請表、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測繪資質證書等申請材料。

使用其他單位底圖資料編制地圖的,應當提交同意使用證明。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涉密測繪成果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地圖送審時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二十一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地圖審核。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對地圖進行修改。修改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受理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檔案,註明審圖號,並於核發後五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入口網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條已審核批准的地圖在出版、展示、登載前,送審者應當向地圖審核部門送交地圖樣圖或者樣品一式兩份。地圖樣本或者樣品保管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四條改變已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的,包括地圖中廣告內容改變的,應當重新送審。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審圖號到期,應當重新送審。

第二十五條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未經審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

出版單位公開出版地圖,應當具備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業務範圍,但出版單位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准的地圖。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的監督和管理,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強化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測繪資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建設,引導地圖編制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誠信自律經營,對地圖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保密部門會同測繪地理信息、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地圖編制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活動涉及的地理信息安全的保密監管,依法查處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