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簡介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金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2號)和《中共金昌市委辦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辦發〔2010〕3號)精神,設立金昌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全市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全市、省級和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負責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及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信息、宣傳、信訪、保密、安全、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調、監督開好黨內民主生活會;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局系統內有關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建設用地管理科
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等管理辦法;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定級、基準地價的測評和審查報批,負責集體土地流轉改革和管理。
(三)耕地保護科
負責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題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規劃預審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監督監察科
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案件。負責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法規、規章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審查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土地證書年檢、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土地調查信息庫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影響較大的土地權屬糾紛調處。
(六)地質礦產資源管理科
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題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採礦權的審批、變更及探礦權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工作;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壓覆礦床;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地址環境保護規劃、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礦區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市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評價;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
(七)組織人事科
負責幹部職工學習、培訓、職稱評聘、技術等級考核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考核工作;負責全局人才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
四、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機構
(一)金昌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副縣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規劃、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受理全市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查處國土違法案件。
(二)金昌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科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監督實施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負責測繪綜合統計工作;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重點測繪項目,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協調專業測繪,受省測繪局委託,負責乙丙丁級測繪單位資質審核,對丙丁級測繪資格組織年檢,辦理測繪工作證申報和測繪任務登記;協助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負責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的審核報批;管理測繪市場行為,管理基礎測繪設施,報批城鎮獨立坐標系統的建立和變更,監督採用統一的國家高程基準,負責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接收、蒐集、整理、編制、上報;負責四、三等及城市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管理測繪科技教育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全市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全市、省級和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負責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及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辦信息、宣傳、信訪、保密、安全、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調、監督開好黨內民主生活會;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局系統內有關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建設用地管理科
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等管理辦法;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定級、基準地價的測評和審查報批,負責集體土地流轉改革和管理。
(三)耕地保護科
負責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題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規劃預審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監督監察科
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案件。負責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法規、規章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審查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土地證書年檢、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土地調查信息庫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影響較大的土地權屬糾紛調處。
(六)地質礦產資源管理科
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題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採礦權的審批、變更及探礦權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工作;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壓覆礦床;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地址環境保護規劃、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礦區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全市各類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開發、申報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評價;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
(七)組織人事科
負責幹部職工學習、培訓、職稱評聘、技術等級考核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考核工作;負責全局人才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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